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公发201954号ZBGS201965)十问十答
【公安|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一:珠海市公安局主管部门于2013年6月28日印发的《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
答:在珠海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受害人一方,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严重经济困难家庭。
具体条件有三项: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另一方当事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超出部分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且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三是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抢救费用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仅得到少量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7万元。
问题二:交通事故救助的申请流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答:对在珠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需要紧急抢救,且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无力支付的,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大队将直接向基金办负责人报告,由基金办联系医疗机构,垫付相关抢救费用。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且符合垫付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基金办调查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其他具体规定,可以查阅《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基金办”),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上永欣大厦(珠海市红十字会)308、310室,联系电话:0756-2129081。
问题三: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答: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
(四)市基金办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五)救助基金孳息;
(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
(七)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八)其他资金。
市政府从全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
问题四:抢救费用垫付申请流程?
答: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市基金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市基金办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向市基金办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市基金办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将申领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表、受害人的医院诊断、抢救治疗情况、抢救费用清单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材料交市基金办审核。市基金办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5日内将抢救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
问题五:抢救费用垫付范围?
答: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基金办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问题六: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所需材料?
答:受害人亲属向市基金办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三)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四)其他证明材料。
市基金办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市基金办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问题七: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仅得到少量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基金办审核后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7万,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问题八:一次性困难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五)受害人的死亡证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论;
(六)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地区(县级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问题九:市基金办收到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后审核哪些内容?
答:市基金办收到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车辆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基金办在审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殡葬机构等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及医疗、殡葬机构应当配合。
市基金办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基金办认为医疗、殡葬机构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费用结算或垫付申请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十: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或者是珠海市辖区内道路以外的,能否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答: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机场、港口等非地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抢救、丧葬费用由抢救和殡葬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垫付。
在珠海市辖区内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报案情况为依据,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可参照《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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