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珠海市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暂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 号)中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的建筑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
二、工作原则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采取“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查”的运行模式。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包含并联审查和并联指导两部分。
三、工作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查部门,负责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按规定时限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审查意见。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危险化学品、文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殊项目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国安、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市水控集团、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部门作为并联指导部门,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履行相应职责。
四、审批事项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许可事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涉及的消防、人防、交通、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事项,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审批时限
(一)审批部门在18 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并联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其中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不变更原方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批前公示时间),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以上办理时限均自综合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回执起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
六、审批流程
(一)受理环节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时,经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审查资料齐全的,登记收件后,将申请材料发送至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受理后,同步将电子版申请材料推送给参与并联审查和并联指导的各部门。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的,电子申请材料推送方式同现场申报。
(二)审查环节
1.并联审查原则
涉及的并联审查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电子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是对本次审批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进行补充,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规定时限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各相关部门出具的并联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2.并联审查意见反馈
各并联审查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相应的审查意见。各并联审查部门未及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市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各部门意见,出具《并联审查意见表》,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送达申请人。
3.并联审查意见统筹
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各并联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统筹吸纳,对影响到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如涉及影响总平面、立面及剖面或各部门意见有冲突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视情况召开会议协调并出具补正通知单,同时暂停项目计时;补件后项目再启动,启动后再次推送至各相关并联审查部门,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进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环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退件;补正通知及不予许可均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送给申请单位。各并联审查部门未及时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三)指导环节
1.涉及的并联指导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电子材料,提前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设计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缩短设计时间,并减少施工图审查时因不符合行业技术要求而产生的返工。
2.各并联指导部门接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指导,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履行相应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上传网上申报平台。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指导意见。各部门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指导意见,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七、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一)并联审查
1.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人防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时,消防设计方面的疑问或需要核实的问题,负责提出意见;参与对项目配套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的指标和总平面布局进行审查;负责提出项目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审查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提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审查海绵城市专篇,并提出审查意见。
3.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市公安交警支队
负责对项目路口开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其他职能部门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危险化学品、文物等方面的特殊项目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国安、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并联指导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对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方案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对项目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2.市水务局
参与对项目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3.市民政局
负责对建筑物名称等提出指导意见。
4.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对项目环保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5.市气象局
参与对项目防雷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6.市供电局
参与对项目供配电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参与对项目通信、通讯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8.市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参与对项目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9.珠海港泰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参与对项目燃气施工图设计提出指导意见。
八、加强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疑难办件调处机制
对于在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绿色通道
重点项目、特殊项目开启绿色通道,由牵头部门派专人对接,加快办理。
(三)推进信息共享
1.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加强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加快信息化建设,互相向对方开放信息查询利用的端口,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公共数据资源共享
项目审批涉及的依据资料可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的,不作为报审资料要求,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范围和使用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四)鼓励提前介入
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事项的,鼓励建设单位预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五)推行容缺审批
符合容缺审批要求的资料,可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推行方案发证
1.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不变更原方案的,可免于方案审核,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免于方案审核,经公示程序后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简化中介服务要求
除包含在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外,其他中介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要求。
(八)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外的领域,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信任审批和告知承诺制。
(九)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批部门可依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批,完成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开展下一环节工作,相关审批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十)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加大项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以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为准,其余内容不属于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有不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并纳入有关信用体系记录。
九、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横琴新区、各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管辖区域的并联审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