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珠府〔2000〕83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和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但由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涉及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界定等方面原因,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至今仍未实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 工作的通知》(珠府[2000]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特申请从2000年9月1日起,我市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属驻珠海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均要参加失业保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要参加失业保险,其他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和待遇标准请示的通知》(珠府办[2000]29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l%。
三、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珠府办[1999]34号)执行,即失业保险金为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外来劳务工终止劳动合同、返回原籍的,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给付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市社保局、香洲和西区分局所属用人单位为395元,斗门县所属用人单位为346元。
2000年8月31日前,事业单位干部和固定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