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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香府办〔2021〕5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珠海市香洲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有序发展,保障产褥期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机构(俗称“月子中心”)。

  第三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部门履职、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生态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落实监督管理,研究解决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齐抓共管。

  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消防行政许可以及指导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商事登记,并指导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内容,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价格、广告宣传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依法负责非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登记审批、监督管理、考察评估等职能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负责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安装使用燃气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并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属地镇街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各公安分局依法负责检查、指导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并对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移交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负责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

  区妇联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

  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综合执法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建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予以公开,并依法公开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或者年审情况,同时将相关机构登记信息共享给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

  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镇(街道)对本辖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登记造册,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在日常巡查中如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及时跟进处理。

  第七条 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安防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与产后母婴生活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依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有供餐服务的需按规定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登记和许可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卫生健康、食品安全、消防等监管部门。

  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产后母婴照料服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依法查处。

  第九条 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与消费者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接收条件和入住程序、服务地点和设施、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具有消防合法手续。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检查、抽查发现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价格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发布广告必须按照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实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妇及婴儿的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外泄,未经同意不得将产妇和婴儿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对于侵害母婴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妇联、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和请求调解。

  第十八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由各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在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部门指导下,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机构可成立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

  三年,至2024年4月10日。

    相关链接:关于《珠海市香洲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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