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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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从国房收用字[2015]2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化市人民政府以从府函〔2014〕207号文件批准我局依法收回原权属人为从化县城郊供销社新开社位于从化市城郊街新开村地段,面积为1115平方米(合1.672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用于公路用地,并由从化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上述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时效自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在公告期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告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反馈至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特此公告。
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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