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从化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3〕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从化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益事业和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从化户籍人士,鼓励他们进一步支持我市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从化籍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授予“从化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辖区内投资项目一次性投入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外币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等额,下同),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投资的企业年产值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人民币800万元以上者;
(三)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和工作生活15年以上,且所投资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对从化有较大贡献者;
(四)热心为从化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捐款赠物一次性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累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
(五)积极为从化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作出了重大贡献者;
(六)为促进从化对外交往,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为从化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各类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八)积极为从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从化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属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好人士的投资者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其他人士向市侨务(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征求公安、工商、地税、国税、海关等有关部门意见,拟定授予荣誉市民名单并征得拟授对象同意后,提交给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审议。市政府把拟授予荣誉市民审核名单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授予。对经审议通过的荣誉市民,由市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各种传媒对荣誉市民事迹予以宣传。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荣誉市民在我市享有的优惠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其投资企业的货物进出从化地区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三)本人每年一次免费在本市指定医院作常规的身体检查;
(四)其直系亲属要求到市属小学、中学就读,可给予照顾录取;
(五)本人自用小汽车(一辆)免缴市属路桥收费站的收费;
(六)在从化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自置物业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待;
(七)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各项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从化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从化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一些公益和联谊活动。
(八)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 荣誉市民推荐单位,应分别建立各自推荐的荣誉市民档案,汇总到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建立统一的档案并编印、发行《从化市荣誉市民画册》,介绍和宣传荣誉市民的主要事迹。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扰乱我市经济、社会秩序,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原推荐申报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除名并公告。
第七条 设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侨务(外事)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并负责对荣誉市民的评审报批、授予仪式和***服务等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和市侨务(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