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刘志强: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荔湾区葵蓬凤溪村446号地块建房等,本执法机关已于2018年1月29日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综国土处字〔2017〕047号)送达给你,要求你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320.22平方米的土地给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退还5.3平方米的土地给国家;没收占地面积为325.52平方米的一栋房屋及硬底化。
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执法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2日直接送达、9月5日邮寄送达《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荔综土强催字〔2018〕2038号)给你,因你拒绝签收,现公告送达,催告你履行上述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634967)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逾期不履行的,本执法机关自本公告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9日
分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