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2年2月10日召开的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新时期区政府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包括市副局级区政府党组成员,下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善政惠民,实政利民,廉政亲民,忠于职守。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规定,不断健全和优化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涉及全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和规定,社会管理重大事务、区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重点项目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内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全区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做好充分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区政府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和反馈区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有关部门或其它区、县级市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区政府的决定,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内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三、按上级要求统一布置,定期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符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区的正确实施。
二十四、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一般由副区长担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区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形成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区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街道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计划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任务。
四十一、区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四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区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工作安排的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1.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2)分析全区的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区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会议组织。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可根据需要安排市属驻区单位、区属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长同意后安排其他领导参加。
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做好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布置会场、印发会议材料、落实出席会议人员、会场服务等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方案呈报区长审批同意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会议内容涉及的区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印制并送达区政府办公室。
3.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政府全体会议若需印发纪要,其草拟、呈批、印发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1.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区政府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的重大事项;
(3)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4)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5)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
(6)超过50万元的计划外临时请款事项;
(7)区长及区政府其他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
2.议题形成。
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议题,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经区长批示同意。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题主办单位通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拟呈区政府审批事项,并按请示程序上报区政府。
(2)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对上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根据需要征求意见和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逐级呈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是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意见。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对有关议题研究的反馈意见必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
(3)由区长审批确定是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经审批同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议程,报区长审定后召开会议。
(5)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特别是各部门意见)或预期分歧意见比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
3.会议组织。
(1)与会人员。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区政府领导班子各成员、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武装部、区监察局领导列席会议。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区内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及政府顾问列席有关议题讨论。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有关科室人员及区委宣传部新闻秘书列席。
(2)会议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以书面或办公网络方式发送会议通知,落实出席、列席会议的有关领导和单位,做好会务准备。
(3)会议材料。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送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科室。除必要的书面材料外,会议原则上使用会议信息系统查阅议题材料,逐步实现无纸化目标。
(4)会场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区机关办公大楼1206会议室召开,可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或议题情况另定会场。会场布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相关科室负责。
(5)会场服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场的相关服务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会场音响、多媒体演示设备的维护和茶水供应服务等工作;区信息办负责为多媒体演示提供技术支持。
4.会议纪律。
(1)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如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部门人员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主要领导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其他领导参加。除议题主汇报单位领导可带1至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2)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讯工具。参加下一议题的人员须提前在会场外指定候会室候会,由会议工作人员按议题次序通知进入会场,不得迟到。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场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
(3)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先行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发言时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限定在8分钟内,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4)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和审议情况;注意保管好会议材料;凡是注明“会后收回”或***的材料,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5)对未按要求请假或虚报与会人员名单以及不按时报送名单、议题材料的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将报请区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通报批评。
5.会后工作。
(1)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相关科室草拟,原则上要在会议召开后1天内完成初稿,3天内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2)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批复,印发各有关部门落实。
(3)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办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同时,在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的同时,自觉将区政府常务会议纳入到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人大报请审议和备案、向区政协通报。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务公开办根据会议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形式,及时对外公布。
(4)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向社会公开的,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形成新闻通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以会议纪要为准)审核后发布。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后发布。
(5)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按要求统一整理归档。
(三)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是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研究和布置工作、处理具体工作问题的专门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事范围。
(1)区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
(2)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3)区委、区政府已有原则规定,区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或协调解决的事项。
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确定;也可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口头指示确定。
2.参加人员。
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其他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3.会议组织。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按会议内容由区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承办。区政府领导直接向其他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应知会区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会议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区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承担会议组织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若是由其他部门组织的,由该部门草拟后并送区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处理办法呈批、印发和管理。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按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十四、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高效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及讲话材料审批
四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区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
四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区长审批。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请示公文,严格按照《越秀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具体事项的公文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退文。
四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四十九、区政府发布的决定、意见、通知、规定等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之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一、凡系统召开的会议(或区的专题工作会议)需区政府领导讲话材料,由具体业务部门提供初稿,区政府办公室核稿,再送区政府领导定稿。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三、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确有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按规定事先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区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归口区侨务和外事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区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区侨务和外事办、区台办审核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严把关。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和群众,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区政府各部门、街道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穗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示,并报区长审批,由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区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四、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区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五、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