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执结亿元借贷纠纷案
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想到信用状况被录入征信系统,到银行申请贷款因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未了结案件而遭拒绝。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本金标的为1.2亿元的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使被执行人的银行资产无法运作。为使公司运营正常,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12年3月7日,原告张某文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光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名)、连带责任担保人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名)、郭某名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光某集团公司向张某文借款1.2亿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主要用于银行赎楼及流动资金周转,逾期还款,除应按日计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惩罚性违约金。光某地产公司、郭某名为上述借款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日,为确保上述《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张某文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光某集团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月9日,双方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光某集团公司没有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光某地产公司、郭某名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张某文遂于2012年11月16日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21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光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文借款1.2亿元及该款利息、违约金;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光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名均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愿,2013年5月14日,市中院主动移送立案执行。由于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在如何有效执行问题上,市中院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系光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大楼,如果只是纯粹为了结案而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那么对被执行人光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会造成无法衡量的损失。但如果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法院暂时不处置抵押物,由被执行人想办法筹款付还申请执行人,则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鉴于此,市中院一方面由执行指挥中心将被执行人的欠债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另一方面又加大力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尽力促成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的欠债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后,由于被执行人光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资产受到限制,无法流转,公司一时陷于困境。为摆脱困境,尽快将公司经营引入正常轨道,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文与被执行人光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某名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款项13056万元划入指定账号。同日,在款项到账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张某文向市中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解封申请书》,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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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洁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