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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揭府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揭阳市关于完善政策体系增创产业发展新优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揭阳产业政策体系,提升招商引资成效,赋能全市产业结构加快优化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批示精神,抢抓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机遇,紧扣省委“1+1+9”工作部署和“一核一带一区”发展布局,围绕建设粤东产业中心城市目标,强化“乙方思维”,瞄准重点发展产业的高端链条和环节,建立系统全面、分工明确、竞争有力、上下联动、简明实用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进一步凝聚招商引资合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揭阳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统筹引导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全面梳理、整合、修订我市重点产业政策,按照“一产业一部门一政策”原则,一个产业由一个部门牵头出台一套产业促进政策,形成覆盖全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引导。发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性,在市产业政策基础上制定本级产业促进政策,突出本地产业特色和政府服务。

  ——坚持对标先进和立足实际相结合。各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在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创新政策扶持方向和方式、提升政策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同时,立足揭阳实际,结合揭阳资源禀赋和财政情况确定政策扶持的力度、奖补标准,保障政策能顺利兑现,提高政策的预期值。

  ——坚持整体促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企业落户我市,均可享受对应产业的专项扶持政策,也享受总部经济、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等共性政策。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坚持具体明确和简明便利相结合。对产业的扶持政策措施针对性要强,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具体详细,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政策的表述应该简明扼要,让企业一目了然。在政策申报兑现上,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提升扶持政策兑现的专业性、科学性、准确性。

  三、重点扶持方向

  (一)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总部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加快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人才集聚发展。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给予扶持资助,给予重点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财政奖补;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统筹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办事便利化等问题;支持院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

  (三)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科技攻关,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科技后补助和配套奖励,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设先进制造业新高地。

  (四)发展先进制造业。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引进落地经营、技术改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支持产业共建、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升级,完善金融支持措施,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发展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5G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数据中心、软件外包产业等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信息产业聚集地,助力揭阳经济提质增效。

  (六)发展建筑业。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业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晋级创优,促进产业联动发展,提高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土地、金融、资金奖补等扶持政策,支持基础性、生产性、消费性和公共性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落户和发展,加快引进和培育新兴现代服务业企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八)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引入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丰富我市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扶持企业上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九)发展商贸业。加强对新建或扩建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支持,积极引进特色商业品牌,加快展会平台发展,培育壮大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促进市场消费提升。加快物流产业的支持,优化贸易发展环境。

  (十)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鼓励社会投资,扶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聚集发展,支持举办赛事,奖补宣传营销,优化保障用地,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十一)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扶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农业品牌、引进重点项目,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全域优质高效农业发展。

  (十二)建设粤东新城。发挥粤东新城的优势,加大对总部经济、产业落地、企业经营的奖补力度;加强产业用地保障、完善产业基础配套设施,提升粤东新城产业发展比较优势,实现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推动粤东新城加快开发建设。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作统筹。建立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及相关规划,统筹推动产业政策体系建设,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沟通。

  (二)加强落实服务。强化政策落实责任,每一个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兑现审查及条款解释。强化政策宣传,建立“揭阳市产业促进政策信息平台”,统一公布政策文件、申报通知、结果公示等,为企业在政策获取、政策申报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政策衔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体系发布实施后,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对已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的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若符合新出台政策的条件,按新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不符合的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

  (四)加强实施评估。加强对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率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政策绩效和服务效率评估,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调整,推动我市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使政策措施发挥更大实效。


揭阳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增创我市产业发展新优势,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揭阳市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高质量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细分十二个分项产业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分项资金(2项);(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聚人才创新发展分项资金的统筹协调;(三)科技部门负责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分项资金(2项);(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促进建筑业发展分项资金;(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分项资金;(七)商务部门负责促进商贸业发展分项资金;(八)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分项资金;(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分项资金;(十)粤东新城管委会负责粤东新城促进产业发展分项资金。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揭阳市注册运营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第六条  分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管理,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统筹整合、避免交叉,进一步集中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预算编制汇总和审核,办理资金下达,监控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不直接参与项目具体执行。

  第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汇总,牵头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产业资金申报专属窗口、协调申报材料流转和流程优化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分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分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制订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产业资金申报主体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产业资金信息统计,汇总和分析业务主管部门产业资金统计数据,并定期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各产业领域服务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产业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支持原则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原则上应与其对我市集聚高端人才、解决社会就业、推动科研创新、实施绿色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对象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一次性奖励事项和“一事一议”奖励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产业资金涉及财政直管县的,由其自行负担;涉及其他区的,根据市与区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担,区级负担部分当年度通过结算上解。考虑政策执行的延续性,个别项目需调整分担比例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在“揭阳市产业促进政策信息平台”发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产业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等具体要求。全流程有关申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签订申报承诺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产业资金实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产业资金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指南要求,统一在所在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和标准化收件清单要求,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同级招商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申报指南和本办法“第三章 支持原则”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查重审查,提出产业资金项目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业务单位将初审材料和意见内部流转至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业务单位。市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开展项目审核和查重复核,提出具体资金项目审核意见。初审和审核采用限时办结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分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或县(市、区)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资金需求分别纳入业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分项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二十五条  产业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剂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揭阳市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或县(市、区)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分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支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对产业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出台的有关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增强我市对总部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吸引力,加快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3)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4)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5)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市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7)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8)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400万元;

  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900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1200万元。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结束后,按照该年度企业对我市的财政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我市的奖励。

  1.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100万元;

  2.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200万元;

  3.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4.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450万元;

  5.对我市财政贡献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给予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四)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奖励,其中前3年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80%的奖励,后2年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50%的奖励。

  第三条 经营管理奖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且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当年度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80%给予财政奖补。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市租用市、县级政府及下属国有企业的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租金减半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奖

  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总部企业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人才集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

  对引进掌握核心先进技术、能够支撑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行业领域技术引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产业领军人才进行资助。创新创业团队根据整体科研实力和项目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领军人才分为A、B两档,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对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的团队或人才,按国家或省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对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生活补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全日制重点院校本科生给予每人5万元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兼职挂职、技术开发、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精尖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人才类别并视工作情况给予最高每人每年1万元差旅费补贴和15万元生活补贴。

  第三条 实施重点企业和骨干人才财政奖补

  对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当年度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80%给予财政奖补,专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人才引进培养。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我市纳税的,按照其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比例给予财政奖补。

  第四条 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且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师、名医、技能大师,在本市工作期间可享受最高每月3000元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扶持培育一批覆盖各领域的专家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最高1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第五条 完善人才分类认定体系

  凭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行业评价标准,引入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评价,科学界定高层次人才范畴。修订人才认定办法,细化认定标准,完善分类目录。建立人才认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证,享受相应服务政策。

  第六条 统筹解决人才配偶安置和子女教育

  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来揭且愿意在本市就业的,坚持市场调配为主,按照双向选择、基本对口、统筹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A类、B类人才配偶在来揭前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解决或优先推荐就业,C类人才配偶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随迁配偶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本市户籍人员类别报考。高层次人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在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时,均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入学。

  第七条 加强人才医疗和住房保障

  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完善人才医疗费用补助制度,A类人才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及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照市直重点保健对象按规定实报实销。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各类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且在揭无住房的人才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引进后在揭全职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继续留揭工作的,院士级别的顶尖人才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贴,A类、B类、C类人才分别可享受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揭工作满1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A类人才,经市政府批准,可获得所住公寓所有权。

  第八条 提供人才公共服务便利化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为人才提供户籍、出入境签证、金融、税收等方面业务办理便利服务。设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统一制定服务事项清单和标准,简化人才服务流程,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录入、网上申办、专人代办,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支持院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每新建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补贴;为每名在站(基地)博士后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和30万元的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揭工作并服务满3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资助;对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或博士(全职)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发展,推动我市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新高地,市级财政从2020年开始,每年投入6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逐年增加投入,至2025年科技创新投入达到1亿元,用于扶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第二条 支持科技攻关

  (一)围绕落实我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产业化和重大公共平台建设。该项设立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3个层次,重大专项每项支持10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支持50万元、引导项目每项支持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点领域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对引入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上一年度引入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自本办法实施起到2025年,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100%及以上,期末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期末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

  第四条 实施科技后补助和配套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个补助80万元,获得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每个补助60万元,获得科技部和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面积补助,按县(市、区)实际补助的50%进行配套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省运营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省的实际补额的50%进行配套补助。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国家奖励额度的100%给予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一)市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推动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一)每年市财政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省市县科技阳光政务平台对接,强化全市科技系统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专项培训和业务拓展活动以及科技报告、科技情报分析、项目管理服务、项目评估、R&D等创新指标运行监测等创新服务活动。

  (二)每年市财政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每件2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

  (四)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支持创新型企业创造高质量专利,择优扶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项目,每项支持20-30万元。

  (五)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2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资金;对成功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引进或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二至六条由市科技局实施,第七条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揭阳,促进我市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制造业企业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低于8%的,或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对我市新增财政贡献40%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

  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新的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

  第四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等基础设施,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总额的40%进行奖励。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建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落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的,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

  (二)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已运营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

  第六条 支持产业共建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支持其享受省产业共建普惠性奖补或叠加性奖补等政策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工业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降本增效减排,并对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费用按省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3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实现内部管理和生产的数字化管控,打造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额的30%、上限不超过500万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按银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按银行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抵(质)押物未覆盖部分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每户贷款限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1—3年)、降低担保费率(年化利率不超过2%)、不收取企业保证金等服务政策措施。

  第九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涉及到省级政策的条款,按省现行政策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电子信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市信息产业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信息产业聚集地,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助力揭阳经济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注册地、税收征管均在我市的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电子信息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或年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总部在我市,或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在我市新落户的电子信息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

  第三条 支持5G应用创新

  抢抓新基建机遇,加快构建5G应用生态,推动5G在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发展基于5G的平台经济,带动终端设备等产业发展,把揭阳建设成领先的5G产业融合应用区。支持5G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建设经费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提升我市工业互联网服务能力,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

  加快我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对企业开放使用我市公共数据资源,重点支持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我市人工智能示范性项目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建设经费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云数据中心建设

  对在我市建设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实际建设费用的10%给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

  第七条 发展数字经济

  建设数字政府,推动大数据、超高清视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示范应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前提下,优先向在揭阳落户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采购信息化产品及服务,形成技术创新、示范应用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技术配套奖励

  对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发展软件外包产业

  建设软件外包产业集聚地,支持国内大型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IT企业通过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软件外包业务。企业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涉及到省级政策的条款,按省现行政策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落户奖

  对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且具备钢结构生产能力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当年度销售额(以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625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鼓励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享受本地企业相应待遇。

  第二条 晋级创优奖

  (一)对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方面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首次晋升为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设计行业甲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在我市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100万元,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各2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10万元;获得揭阳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第三条 产业联动奖

  (一)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优先选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二)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三)市辖区内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选择市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奖励民营投资者用于企业发展。

  (四)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鼓励优先选择辖区内独立法人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承包总额(以开具***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超过625万元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其它奖

  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在辖区内开具***或向辖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625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兴现代服务业,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的企业范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或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企业除外),包括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

  第二条 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和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经批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施灵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经批准的生产性物流项目、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用地按规定公开出让并设定底价。

  (二)加强金融支持。

  1.对于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要求给予资金扶持。

  2.加大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融资支持,拓宽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对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单笔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贴息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企业的评估费用、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等各类费用将落实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第三条 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一)总部企业奖。满足《揭阳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该政策给予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

  1.鼓励招引服务业项目。对于在我市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的经营年度末,按照该年度企业在我市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落户经营贡献的奖励。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90万元;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20万元。

  2.专业服务。对于在我市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采用合伙人制的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且个人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2万元(含)以上的,对其合伙人给予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条款予以奖励。

   (三)服务平台。

  1.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根据其引进的在揭阳市注册的非总部会员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10%对交易平台予以奖励。

  2.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明显的其行业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 经评定给予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

  3.支持现代服务业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经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增强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丰富我市金融组织体系,壮大我市金融总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揭阳市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健全的财务制度、新设立或新迁入揭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一)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等。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除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外,由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

  1.财务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租赁、信托、公募基金、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基金销售支付、货币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征信企业等。

  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功能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

  3.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企业。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

  (一)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连续5年给予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100%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70%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连续5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

  1.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功能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前2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85%奖励,后3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60%奖励。

  2.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前2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80%奖励,后3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50%奖励。

  3.其他重点发展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前3年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95%奖励,后2年最高给予对地方财政贡献70%奖励。

  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我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我市投资。所投项目退出并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收后,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对地方财政贡献15%给予奖励。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一)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市政府分两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给予第一次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请获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第二次30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不受益的,市政府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IPO申请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借壳上市、并购重组。我市企业采用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在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回揭阳市后,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定向增发、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做大企业规模,由受益的县(市、区)财政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再由市按市级财政受益比例给予1‰奖励。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我市企业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以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挂牌转让股份。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造或挂牌后累计实现融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用地支持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五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金融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研究确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商贸业发展,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揭阳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进出口等商贸流通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业务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商业网点规划建设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或扩建的专业市场,按其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市场限额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对服务民生、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建或扩建的大型批发零售商业网点、大型农贸市场和功能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

  第三条 鼓励引进特色商业品牌

  对新引进的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老字号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且新增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正常报数的企业,从入库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实施奖励。

  第四条  鼓励各类展会落户

  对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并承诺在我市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且展览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办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展览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世界商展100强展览项目、国内展览面积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金额可分别上浮100%、50%。支持数字会展项目,对依托我市实体展会开发运营应用、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每届1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届)。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对使用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100家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和交易、为上线企业提供持续运营服务满一年、入驻商户1000家以上、入驻平台商户年总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限额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年度跨境电商经营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新开业跨境电商园区按月份平均值计算)且增速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增速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企业(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市统计),按跨境电商经营规模每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对运营企业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以9610或1239海关监管模式年进口200万美元以上、增速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增速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进口1美元奖励0.01元。

  第七条 鼓励冷链物流产业发展

  重点招引技术先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集团落户揭阳,积极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探索社区“最后一百米”冷链配送服务模式。对注册地在揭阳的冷链物流企业新投入相关设施、设备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对注册地在揭阳且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全国冷链物流业100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我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以及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二条  鼓励项目投资

  鼓励招商引资,对在我市新设的企业,且其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的,连续5年对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其中前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扶持企业做大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新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50%给予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已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导聚集发展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新认定的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举办赛事

  对在我市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国际或国家级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联合体),按本场赛事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宣传营销奖补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的企业,按其支出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优先保障用地

  对已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给予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

  第八条  对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揭阳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


  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全域优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产业龙头

  (一)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由市财政落实产业发展资金对成功创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支持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由市财政落实产业发展资金对成功创建市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推进开展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审工作,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项目申报支持。

  第二条  夯实产业基础

  (一)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鼓励和支持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促进耕地向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连片规模流转土地500 亩以上的按照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成功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

  (三)切实落实各类普惠性涉农政策,落实好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农业生产向精深加工、休闲观光等二三产发展,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第三条  支持项目建设

  (一)支持各类农业资本在我市注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承担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示范镇(村)等各类农业项目建设。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对有效期内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达100%及以上(现有农业龙头企业以2019年为基准,新申报龙头以评定上年度为准),期末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期末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扶持农业产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一条龙”大农业产业,相关项目直接纳入市级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库,优先扶持建设。

  (四)各县(市、区)新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落实专人按照“一企一策”落实***服务,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予以扶持。

  第四条  支持创建知名品牌

  (一)鼓励企业参加茶博会、农交会、农博会、渔博会、花博会等农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整合涉农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经营主体争创品牌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或获得广东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主体根据现有政策落实资金奖励。

  第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二)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农业投资、农业补贴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资金等要素投向农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第六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揭阳市粤东新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竞争力,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揭阳市粤东新城开发建设,打造粤东城市群新城市中心和构筑广东沿海经济带新增长极,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总部企业奖

  对落户粤东新城的总部型企业,在粤东新城第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建筑业3000万元以上),参照第一年度纳税总额的20%给予落户奖励,从纳税第二年起连续4年给予企业奖励,前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50%的奖励。

  第二条 落户奖

  对在粤东新城落户的非总部型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一)科技创新产业。对新落户粤东新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

  对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和惠来临港产业园落户企业到粤东新城设立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场地每平方米300元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揭阳滨海新区“一城两园”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粤东新城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根据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引进落户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给予企业首年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100%的落户奖励。

  (三)专业服务业。对在粤东新城新落户注册或经认定的会计、律师、公证、评估、税务、建筑测量、检验检测、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企业,无违规执业不良记录的,给予落户企业对粤东新城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奖励。

  (四)生活服务业。适用对象为商业设施运营企业、生活服务业品牌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包括广东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100强企业)、商场超市(包括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给予落户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100%的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对在粤东新城落户经营非总部型企业自纳税第二年起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一)旅游产业。对在粤东新城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粤东新城旅游景区新建、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奖励,但是同一项目等级提升则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对被新评定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同一酒店等级提升可以享受与前次奖励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金融服务业。对重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连续5年给予财政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70%的奖励。

  (三)生活服务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对落户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包括广东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100强企业)、商场超市(包括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5年内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当年度财政贡献增长部分50%的奖励。

  (四)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粤东新城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 %以上的,5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增长部分30%的奖励。

  第四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突出财政贡献的项目(或企业)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第五条 人才奖 

  对重点发展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粤东新城纳税,按照其个人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60 %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最高按照个人对粤东新城财政贡献的60 %比例给予奖补。对粤东新城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生活补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全日制重点院校本科生给予每人5万元生活补贴;以上各类人才生活补贴需在粤东新城缴纳社保满2年后申请。

  第六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从政务服务、优化审批、监督保障等方面,做好项目落地全流程服务,为产业发展营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一门一网一站式”审批,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优化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进一步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督体系,加大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七条 完善产业基础设施配套

  着力推进汕汕高铁站场一体化和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建设,完善交通基础配套,构建内通外联的运输网络,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在粤东新城加快聚集,为产业发展提供最重要的基础支撑。加快广工揭阳理工学院建设,谋划建设揭阳技师学院,配套建设集幼儿、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综合性基础教育学校,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同发展的全新格局,打造粤东地区教育新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生活配套。建设一家集公共医疗、科研培训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进一步提升区域医疗水平,完善城市功能配套,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谋划建设粤东新城神泉湾文旅项目、生态农田景观带、粤东新城体育馆等公共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 加强产业用地保障

  实施《揭阳滨海新区“一城两园”近期土地整备及规划建设方案》,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开展重点管控单元的土地整备,及早谋划储备产业用地。市对粤东新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粤东新城产业用地需求。坚持以粤东新城产业规划为指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以市场化方式推动用地出让、项目落地,实现以土地精准招商、以项目招引产业。支持旅游产业用地采取点面结合方式供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拓宽可享受产业用地出让年期的项目范围,降低优质企业用地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

  第九条 提供产业发展基础保障

  树立“乙方思维”,结合粤东新城开发建设,运用市场规则和力量,规划配建集中办公、创业空间、人才安居等集中式产业服务设施满足企业落户的办公、创业、居住需求。规划建设总部经济中心,为相关产业的企业设立、办公运营提供服务型平台型支持,便于总部型企业等各类产业公司落地开办,推动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高端商务中心区;加快建设科创孵化中心,服务中小型科技公司、创投公司等科创企业起步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聚集方面率先突破,打造粤东区域科技创新集聚中心;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开发、高标准配套,服务高端人才和企业骨干人才等居住生活,实现各类人才“拎包入住”、企业员工“安居乐业”,真正实现“筑巢引凤”,提高区域人才竞争力。

  第十条 强化组织保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粤东新城产业发展,揭阳市滨海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粤东新城产业发展作为重要议事内容,定期听取专题汇报,专门研究制定粤东新城产业政策,助推粤东新城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一城两园”各管委会与惠来县政府工作会商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以“全域一体化、全局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的理念推动“一城两园”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产城融合步伐。粤东新城管委会发挥主体作用,具体做好产业发展政策落实,用好用足用活省、市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市直有关部门强化配合指导,合力推动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粤东新城财政支持力度,由市财政保障相关政策奖励资金,扶持粤东新城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对象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粤东新城的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措施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揭阳市粤东新城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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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7:54:4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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