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封开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3〕5号
关于印发封开县人民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2日封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封开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肇府〔2011〕16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本条所指的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县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县政府和县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县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划和计划编制、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县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预备制度和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度。
县发展改革局与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经过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的条件,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中选取。
凡申请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总概算已核定;
(三)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条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和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25%或新增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定:
(一)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性信贷资金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二)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和政府性信贷资金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地方财政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 和政府性信贷资金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县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县环保局负责;
(四)初步设计审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概算审批,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
小型及规模较小、内容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建设用地规模,对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主要原材料消耗量;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六)***: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等3个部门同意建设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县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根据需要,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应当要求申报单位先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办公楼,由县委、县政府出具意见后,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党廉办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其它项目属县级审批权的,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超出县级审批权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上级审批。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投资额较大或项目建设有争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总额10%时(含10%),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总额20%时(含20%)有效;否则,前者超过10%的,后者超过2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编制报批。
第十七条 如项目设计费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申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完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审批程序后,开工条件具备的,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资金已落实;
(三)已签订合同选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相关的必要工作管理机构成立;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四章 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已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当年投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使用政府性贷款资金但不纳入财政专户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集中支付按县政府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的批准文件和经审核后的项目概算(由评审机构编制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作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并按照基建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按投资年度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
对重大建设项目,县财政局派员对该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订价格,并明确作为预算价予以锁定,在合同中应予明确由承包方负责到底,一般不得增加投资。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的报批程序:
(一)单位工程增加投资的报批程序:建设过程中,单位工程的建设费用超过或预计超过预算金额的10%(含10%)、增加的金额超过或预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或项目预备费的10%(含10%),由建设单位书面报政府投资项目稽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讨论研究项目优化方案,必要时应召开有专家及建设各方主体参加的扩大会议。确需提高预算金额的,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县领导审批;
(二)增加项目总投资的报批程序:建设过程中,项目实际总投资预计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内的,经政府投资项目稽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联席会议报县政府审批。工程预计实际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局派出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稽查报告;同时由县监察局对建设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县发展改革局的稽查报告和县监察局的调查报告均上报县政府,是否追加投资和追加投资额度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在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增加项目总投资的,或者因第二十三条的原因变更设计而需要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项目总投资的,增加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含10%),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稽查联席会议的形式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报批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政府对有关调整建设项目概算的批复文件下达追加投资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政府的决定和县发展改革局追加投资计划,按照资金管理审批程序办理安排和支付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追加投资申请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批复文件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拨款。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全程负责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具备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代建制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代建分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前期工作代理主要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主要内容: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提出方案,另行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进行招投标,按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的,中标结果无效。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投标。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把相关资料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竣工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竣工决算未经批复,原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县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建立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稽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查。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每月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工程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可直接提出申诉,县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成立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立项材料时,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追踪项目绩效管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进行自评,然后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法制局解释。
第五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制度和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封开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封府〔2008〕1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