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封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封府办〔2012〕14号
关于印发封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第15届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关于印发封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封府办〔2010〕46号)进行修订,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封开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实施
本县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国有土地征用、收购、收回、开发整理土地,并依法对其出让、出租等活动所发生的资金管理以及相关财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按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县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支出一律通过县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封开县支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征收。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国库封开县支库的具体时限、代收代缴税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分期缴纳成交价款的宗地,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该总成交价款的50%,分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已签订的合同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查。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查),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通知书”,由土地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受让人(承租者)直接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
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县国土资源局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存储。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中标(竞得)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及时转为成交价款并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余下成交款由中标(竞得)者按成交确认书及合同规定的时间直缴国库封开县支库。未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退还于竞买人。
第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有效缴款凭证和合同,为土地受让人(承租者)开具“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规定应全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二条 由县财政局从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综〔2004〕186号)规定执行。即从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纯收益),其中:70%为县级,30%划拨省级。
第十四条 转让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转让土地总价款40%计征;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计征。
转让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结果确定,但该价款不得低于转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转让方申报的转让价低于转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70%标准的,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经批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按照转让地块的标定地价或地块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计征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出核定预算的另行申请。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综〔2004〕186号)规定,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号)规定以及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具体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预存款账户,由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发放记名***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运营成本费用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提供经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或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必备资料,与县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县财政局根据清算单进行审核,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土地成本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清算及资金拨付手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呈县政府审批后办理)。
对分期缴纳成交价款的宗地,县财政局按该宗地已缴入国库的50%预拨成本费用。待全部价款缴入国库后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的正常经费支出和土地储备运营业务支出,要分账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土地出让收支,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宗地编制收储(出让)收支预算送县财政局审核呈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依法向县人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与县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县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要与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认真做好我县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封开县支库。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财政 土地出让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治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