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云法庭广宁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当庭宣判
当前广宁正处于疫区来人增多的高峰期,全县人民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然而却有不法之徒利用人们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铤而走险大发国难财——谎称帮忙购买口罩实则骗钱用于网络***。
广宁法院坚决零容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广宁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云上法庭”远程庭审。
3月2日下午广宁法院采用“云上法庭”远程庭审系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
被告人黄某某被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这是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宁首例涉疫情刑事诈骗案。
该案由广宁法院副院长杨志通过“云上法庭”远程庭审系统,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现“无接触式”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广宁检察院远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在看守所通过视频参加诉讼。
案情回顾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购买口罩,并于2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1.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到款项后并没有帮刘某某购买口罩,而是将收到的1.4万元用于网络***。在刘某某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人黄某某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伪造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来欺骗刘某某,甚至关机“失联”。2月20日,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月27日,广宁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日,广宁法院立案受理。3月2日,广宁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
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广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当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吃劲时期,广宁法院将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做到防疫和办案两推进,依法惩处涉疫情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权和健康权,为复工防疫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