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9年度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3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3
二、机构设置 4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5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5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5F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6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7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7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7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8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8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4
***1 16
***2 19
第五部分 附表 33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4
二、收入决算表 34
三、支出决算表 3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4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34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34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34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34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34
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34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34
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34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35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一审案件。但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2)、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纠纷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的再审案件;处理国家赔偿。
(5)、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6)、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7)、加强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和行政管理人员。
(8)、管理本院的物资装备和计划使用好经费。
(9)、负责法院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10)、承办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二)2019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以“六个实质化”为抓手,树立“实体运行、实绩提升”工作标准,坚持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336件,审执结3162件,分别同比下降5.04%和0.16%。各项工作得到市、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8次,获得县级以上各项荣誉48项。
二、机构设置
本年机构数为行政单位1个。机关设14个职能部门,机构级别与同级党政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包括政治部(督查室)、综合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大乘人民法庭、龙华人民法庭、书楼人民法庭、新市人民法庭、流动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3318.74万元。与2018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56.84万元和93.77万元,减少11.95%。主要变动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的缩减以及项目经费的减少。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年收入合计1594.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94.22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0万元。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年支出合计1724.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9.26万元,占60.84%;项目支出675.26万元,占39.1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318.74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56.84万元和93.77万元,减少11.95%。主要变动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的缩减以及项目经费的减少。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柱状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4.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93.77万元,下降5.16%。主要变动原因是建设节约型机关降低了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项目经费的减少。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24.5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5万元,占0.09%;公共安全支出1573.12,占91.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52万元,占6.06%;卫生健康支出45.37万元,占2.63%;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1724.52万元,完成预算87.21%。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财政事务-行政运行: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支出决算为897.86万元,完成预算100%。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决算为113.35万元,完成预算8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往年拨付办案经费有剩余部分以及法院维修未及时进行结算。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支出决算为42.48万元,完成预算8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经费有剩余部分。
5.公共安全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支出决算为519.43万元,完成预算7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有剩余部分。
5.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支出决算为101.79万元,完成预算100%。
6.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支出决算为2.73万元,完成预算100%。
7.卫生健康-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决算为45.3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49.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66.0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日常公用经费8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0.56万元,完成预算96.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活动的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7.91万元,占95.6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65万元,占4.38%。具体情况如下:
(图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饼状图)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7.91万元,完成预算96.5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8年增加25.75万元,增长80.07%。主要原因是外出办案量的增加。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金额0元。截至2019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8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7.91万元。主要用于外出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2.65万元,完成预算88.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8年增加0.19万元,增长7.72%。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人次比2018年有所增加。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6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庭审业务活动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3批次,278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2.65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审判和案件执行活动中接待。
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屏山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19万元,比2018年减少81.89万元,下降49.6%。主要原因是部分采购费用未及时结算导致资金使用滞后,以及节约使用工作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屏山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6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业务。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0.6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0.6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8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8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单位)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人民陪审员补助项目、书楼法庭建设项目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对3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3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年终执行完毕后,对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
本部门按要求对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从评价情况来看2019年绩效目标基本实现,2019年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815件。本部门还自行组织了3个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支出完成预算100%,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编外书记员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款归档等各项工作完成较好,临聘法警在协助法警队完成安保、庭审警戒及其他辅助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审判工作安全性提供保障。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0.84万元,完成预算42%,原因是各审判法庭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及时,导致2019年陪审员补助在年底未完成支付。书楼法庭建设项目为一年期以上项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进行竣工决算,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为0。
1.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本部门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人民陪审员补助项目”、“书楼法庭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本单位部门项目绩效目标个数在5个以上的,选取5个项目进行公开,目标个数在5个以下的,全部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选取的全部项目完成情况综述和完成情况表)。
(1)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134.3万元,执行数为134.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编外书记员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款归档等各项工作完成较好,编外法警保障庭审安全工作完成较好。2019年全年收案2990件,结案3162件,未结案件174件,结收比为105.75%,同比上升12.33%。审判工作运转良好,服务民众满意度较好,收案数和结案数超额完成,编外司法人员劳务费均在每月末按时发放,资金使用情况良好。
(2)人民陪审员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2万元,执行数为0.84万元,完成预算的42%。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院合议庭成员紧张的问题以及弥补了法官在现实生活、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认知狭隘。法官办理案件时,更多的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人民陪审员生活经验丰富,能帮助法官更加清晰地认清案件事实。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
此外,人民陪审员项目在目标绩效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二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三是经费保障不足,培训流于形式。下一步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人民陪审员培训力度:一是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
(3)书楼法庭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综述。
书楼法庭建设项目因是2019年10月进行的追加项目,且项目建设期限在一年以上,因此2019年暂未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 |||||
项目名称 |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 | ||||
预算单位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 预算数: | 134.3 | 执行数: | 134.3 | |
其中-财政拨款: | 134.3 | 其中-财政拨款: | 134.3 | ||
其它资金: | 其它资金: | ||||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目标 | |||
35名临聘法警、临聘书记员劳务费支出,协助法官完成案件的审判,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安全 | 有效协助司法工作平稳运行,按时发放了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及购买社保公积金等 | ||||
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保障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社保等人数 | 35人 | 35人 |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协助审理案件结案数 | 3000以上 | 3162件 |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结收比 | 大于100% | 105.75%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法警保障安全程度,发生安全事故件数 | 等于0 | 0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承办案件在评查、复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造成工作被动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数量 | 小于2 | 0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裁判文书出现瑕疵数量 | 小于2 | 1 | |
项目完成指标 | 时效指标 | 发放工资、购买社保公积金是否及时 | 是 | 是 | |
项目完成指标标 | 时效指标 | 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款归档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 及时 | 及时 | |
项目完成指标 | 成本指标 | 3.84万元/年/人 | 完成发放 | 完成发放 | |
项目完成指标 | 成本指标 | 全年审理案件数/预算拨款 | 大于20 | 23.54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 | 是 | 是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是否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 是 | 是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对法官工作职能影响 | 优化 | 优化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对审判效率影响 | 提高 | 提高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 群众对审判工作满意度 | 大于90% | 96% |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 |||||
项目名称 | 人民陪审员经费 | ||||
预算单位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 预算数: | 2 | 执行数: | 0.84 | |
其中-财政拨款: | 2 | 其中-财政拨款: | 0.84 | ||
其它资金: | 其它资金: | ||||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目标 | |||
陪审案件250件以上 | 2019年全年陪审案件301件 | ||||
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案件任务量 | 250 | 301 |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参审比例大于 | 大于10% | 10.69% | |
项目完成指标 | 数量指标 | 重新选举人民陪审员 | 54 | 54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补助对象合规 | 合规 | 合规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补助金额计算准确 | 准确 | 准确 | |
项目完成指标 | 质量指标 | 参与审理案件结案率 | 1 | 1 | |
项目完成指标 | 时效指标 | 截至绩效评价期前 | 支付完毕 | 未支付完毕 | |
项目完成指标标 | 时效指标 | 人民陪审员任期 | 到期后重新选举 | 到期后重新选举 | |
项目完成指标标 | 时效指标 | 2019年 | 2019年完成案件陪审工作 | 完成 | |
项目完成指标 | 成本指标 | 80元/案 | 按80元/案补助标准执行 | 按80元/案补助标准执行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态度 | 认可 | 认可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 是 | 是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降低当地犯罪率、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是 | 是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民主 | 是 | 是 | |
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作用 | 促进 | 促进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是否满意 | 满意 | 满意 |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
本部门按要求对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开展自评,《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1)。
本部门自行组织对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人民陪审员补助项目、书楼法庭建设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人民陪审员补助项目、书楼法庭建设项目2019年绩效评价报告》见***(***2)。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一般公共服务(类)…(款)…(项):指……。
10.外交(类)…(款)…(项):指……。
11.公共安全(类)…(款)…(项):指……。
12.教育(类)…(款)…(项):指……。
13.科学技术(类)…(款)…(项):指……。
14.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款)…(项):指……。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款)…(项):指……。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款)…(项):指……。
17.节能环保(类)…(款)…(项):指……。
18.城乡社区(类)…(款)…(项):指……。
19.农林水(类)…(款)…(项):指……。
20.交通运输(类)…(款)…(项):指……。
21.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款)…(项):指……。
22.商业服务业(类)…(款)…(项):指……。
23.金融(类)…(款)…(项):指……。
24.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款)…(项):指……。
25.住房保障(类)…(款)…(项):指……。
26.粮油物资储备(类)…(款)…(项):指……。…
(解释本部门决算报表中全部功能分类科目至项级,请参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增减内容。)
2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2.……。
第四部分***
***1
屏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报告范围包括机关和下属单位)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机构组成。
本年机构数为行政单位1个。机关设14个职能部门,机构级别与同级党政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包括政治部(督查室)、综合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大乘人民法庭、龙华人民法庭、书楼人民法庭、新市人民法庭、流动人民法庭。
机构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一审案件。但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2)、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纠纷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的再审案件;处理国家赔偿。
(5)、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6)、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7)、加强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和行政管理人员。
(8)、管理本院的物资装备和计划使用好经费。
(9)、负责法院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10)、承办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三)人员概况。
年初在编干警69人,其中死亡1人,年末在编干警68人。
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
本年收到县级财政部门项目经费拨款1***.3万元,其中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134.3万元,人民陪审员补助2万元,书楼法庭建设资金28万元(为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
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本年项目经费支出共计135.14万元,其中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支出134.3万元,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0.84万元,由于各审判法庭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及时,导致2019年陪审员补助在年底未支付完毕,我单位以对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在2020年进行整改,及时支付人民陪审员补助。
三、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部门预算管理。
包括部门绩效目标制定、目标实现、预算编制准确、支出控制、预算动态调整、执行进度、预算完成情况和违规记录等情况。
本院已于2020年1月对2019年预决算报表以及报告进行了编制,并经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按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在2019年初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了填报,并按照产出指标、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人民满意度等几个方面进行细化;专项预算按项目提前进行细化,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在2019年底对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结转。
本院分别在2019年6月、2019年9月、2019年11月对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进行了评估,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均按时使用,工作成果较好;人民陪审员项目经费支出存在滞后现象;书楼法庭建设项目因是2019年10月进行的追加项目,且项目建设期限在一年以上,因此2019年暂未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定了严格的管控办法: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资金规划,包括资金规模、事实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加强会计监督,付款时层层审批,实施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019年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未出现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
(二)结果应用情况。
包括绩效自评公开、评价结果整改和应用结果反馈等情况。
本年各项目资金已依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2019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组织本单位对部门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实施了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了核实。
将本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以促进预算资金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履职效率;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办法,保证项目规范实施,促进项目资金有效使用,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益、效率、和效果。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2019年,我单位整体支出情况较好,围绕审判业务开展的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的成果,全面完成了年初绩效工作目标。
1.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审结刑事案件207件,判处罪犯301人。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彭某、罗某、谢某聚众斗殴涉恶案件,打击恶势力,有效维护一方稳定。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审理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侵财类案件35件。审理周某等11人“世贸金融”平台非法传销案,打击非法传销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审理被告人林某、黄某、何某非法采矿案,对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主动向岷江流域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理,保护生态环境。审理职务犯罪案件3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的通告》,有效预防扶贫领域违法犯罪。
2.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诉源治理,化解矛盾。审结民事案件1628件,同比下降2.22%。传承“枫桥经验”,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律师调解室第三方调解力量进驻法院,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交警大队等联合制定诉调对接,人民法庭发挥“两所一庭”作用,拓宽解决纠纷机制的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力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6.5万元。
3.强化执行工作,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受理执行案件1122件,结案率92%,实际执结率70.01%,执行标的到位率11.03%,执行到位标的3970.21万元。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积极协成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二)存在问题。
1.人民法庭建设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缺口,目前新市法庭、书楼法庭办公办案用房均为租用房,办公、办案条件有待改善,缺少办公办案专业用房设施等。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部分项目资金支付使用迟缓,存在支付需求已经发生,但未及时结算的情况。
(三)改进建议。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预算计划、实施方案,严格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考核管理,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2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
2019年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管理中的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一审案件。但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2)、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纠纷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的再审案件;处理国家赔偿。
(5)、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6)、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7)、加强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和行政管理人员。
(8)、管理本院的物资装备和计划使用好经费。
(9)、负责法院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10)、承办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2.项目立项、资金申报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四十八条规定:“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的实施,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将法官从基础性事务中解放出来,能够更加专注审判业务。
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资金支持具体项目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概况。
我院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管理、严格使用资金,并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规制订了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编外司法辅助人员专项资金的开支,均需财务人员严格控制、层层审批,确保专款专用。2019年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支出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及规范核算。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设置书记员22名,法警13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保障了我院35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每月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资金分配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134.3万元,全部用于35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主要内容。
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款归档等各项工作。
项目应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
2019年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35名临聘法警、临聘书记员劳务费支出,计划实现数量指标为35名临聘人员完成所协助科室工作,质量指标为协助法官完成案件的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卷归档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协助法警队完成安保、庭审警戒及其他辅助性工作,时效指标为每月末发放劳务费,按劳务费比例提取30%作为年终考核,社会效益为辅助法官保障案件流程有效运转、保障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群众对案件审判工作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分析评价申报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申报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资金申报内容与具体实施内容相符,且申报目标合理可行。
(三)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
项目绩效自评采用的组织实施步骤及方法。
本年各项目资金已依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2019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组织本单位对部门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实施了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了核实。
二、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
项目资金申报、批复及预算调整等程序的相关情况。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在年初申请资金87.5万元,中途追加46.8万元,财政部门共批复134.3万元,资金批复及下达均及时无滞后现象。
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计划。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全部来自县级财政部门拨款,年初预算87.5万元,中途追加46.8万元,财政部门共批复134.3万元。
资金到位。
县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拨款87.5万元,中途追加46.8万元,财政部门共批复134.3万元,均及时到位。
资金使用。
2019年截至项目评价时,项目支出134.3万元,资金支付率为100%,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预算科目计划进行支出,全部用于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劳务费,无超范围使用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流程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层层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我院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管理、严格使用资金,并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规制订了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编外司法辅助人员专项资金的开支,均需财务人员严格控制、层层审批,确保专款专用。2019年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经费支出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及规范核算。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结合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说明。
项目组织架构及实施流程。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设置书记员22名,法警13名,本院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每月月末进行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核算,由政治部进行工资核定,财务按规定进行制表和购买社保,工资表按流程审批后通过银行发放。年末由政治部对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进行考核。
项目管理情况。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35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局、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以及公积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无拖欠情况。
项目监管情况。项目主管部门为加强项目管理所采取的监管手段、监管程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实现的效果等。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对预算绩效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把控:
事前编审:财政下发预算口径和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单位编制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草案提交财政对口股室(一上),财政初审后返还单位(一下)在此阶段,抽取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下达的依据。
事中监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在此阶段,按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绩效动态轮回监控工作。
事后评价:将部门整体绩效、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全部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在此阶段,所有预算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资金量的30%选取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财政绩效评价,按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完成情况。
(1)目标任务量完成情况。
2019年已完成35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12个月的工资发放和社保购买,协助审理各类案件收案数2990件,结案3162件,未结案件174件,结收比为105.75%,同比上升12.33%。较好的完成了目标任务量。
(2)目标质量完成情况。
2019年书记员协助法官完成案件审判、庭审记录、案卷整理、电子录入、案款归档等各项工作完成较好,我院2019年承办案件在评查、复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造成工作被动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数量为0件,裁判文书出现瑕疵数量为1。临聘法警在协助法警队完成安保、庭审警戒及其他辅助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审判工作安全性提供保障。
(3)目标进度完成情况。
2019年已按时足额为35名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发放月工资及购买社保、公积金,共支付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等福利134.3万元,支付进度100%。
(二)项目效益情况。
书记员、法警等编外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使法官可以专注于庭审、判案裁决、审核签发文书等核心业务上,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落实了一审一助一书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水平和效率,顺应了司法制度改革的要求,有效推进了我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编外司法辅助人员的招录,也扩大了一定数量的社会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本地社会就业压力。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编外司法辅助人员项目执行情况较好,资金使用率达到100%,有效地协助了审判工作的开展,2019年全年收案2990件,结案3162件,未结案件174件,结收比为105.75%,同比上升12.33%。审判工作运转良好,服务民众满意度较好,收案数和结案数超额完成,编外司法人员劳务费均在每月末按时发放,资金使用情况良好,各项绩效均达到目标值。
(二)存在的问题。
我院招录的临聘书记员及法警,每人每年拨入经费约3.84万元,近年来收案数量上升导致审判工作的人员需求不断增加,但拨入经费保障水平不高,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利于成本的控制以及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相关建议。
建议县财政部门能够适当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人民陪审员项目
2019年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该项目管理中的职能。
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管理和使用,优化陪审效能,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组成结构合理,代表性广,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我院多次开会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各单位分别指派一名班子成员组成的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考察选任。
2.项目立项、资金申报的依据。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情复杂或是有其他情形的,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3.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资金支持具体项目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概况。
我院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管理、严格使用资金,并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规制订了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的开支,均需财务人员严格控制、层层审批,确保专款专用。2019年人民陪审员支出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及规范核算。
4.资金分配的原则及考虑因素。
人民陪审员补助按照80元/案的标准执行,同时报销与庭审相关必要的差旅费及培训费。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主要内容。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进一步优化审判工作,缓解本院合议庭成员紧张的问题以及弥补法官在现实生活、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认知狭隘
2.项目应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
人民陪审员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数量指标为2019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数250件以上,一审案件陪审率达到90%以上,参审比例大于10%,重新选举人民陪审员54名,质量目标为补助对象合规、补助金额计算准确、参与审理案件结案率达到100%,时效目标为截至绩效评价期前支付完毕、2019年完成案件陪审工作,成本指标为80元/案,社会效益目标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认可、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和谐、降低当地犯罪率、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可持续影响目标是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民主、有效促进审判工作,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满意
3.分析评价申报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申报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年初人民陪审员项目申报主要内容为人民陪审员差旅补助,项目申报内容与具体实施相符,申报目标合理可行。
(三)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
本年各项目资金已依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2019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组织本单位对部门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实施了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了核实。
二、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
人民陪审员项目在年初预算编制中申请2万元,财政部门批复下达2万元。
(二)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可用表格形式反映)。
1.资金计划。
人民陪审员经费2万元全部来源于县级财政部门拨款。
2.资金到位。
年初预算编制申报人民陪审员经费2万元,财政部门批复后下达2万元,均及时、足额到位,无滞后情况。
3.资金使用。
人民陪审员项目资金计划2019年支出2万元,截至2019年底实际使用0.84万元,资金使用率为42%,具体原因为各审判法庭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及时,导致2019年陪审员补助在年底未支付完毕。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与预算相符,无违规使用资金情况。
(三)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我院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管理、严格使用资金,并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规制订了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的开支,均需各庭室、各部门严格控制、层层审批,确保专款专用。2019年人民陪审员资金支出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及规范核算。
三、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结合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办法,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说明。
(一)项目组织架构及实施流程。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5名,其中男性和女性各占70%和30%,本科学历20人,大专学历5人,高中、中专学历25人。这65名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医院和乡村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其中党政机关干部代表7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18名,各企业人员代表11名。村居委会干部、农民代表24名,退休人员代表5名。65名陪审员中,40岁以下的有21人,40岁—60岁的有36人,60岁以上的有8人,平均年龄48岁。人民陪审员选取主要由本院各庭(室)根据需要采取就近原则随机选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
(二)项目管理情况。
各业务庭在年末时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进行统计,按实际陪审案件数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审管办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进行监管。
(三)项目监管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对预算绩效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把控:
1.事前编审:财政下发预算口径和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单位编制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草案提交财政对口股室(一上),财政初审后返还单位(一下)在此阶段,抽取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下达的依据。
2.事中监管: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在此阶段,按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绩效动态轮回监控工作。
3.事后评价:将部门整体绩效、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全部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在此阶段,所有预算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资金量的30%选取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财政绩效评价,按不低于一级预算单位数的20%,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完成情况。
1、目标任务量完成情况。
2019年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815件,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01件,参审比例10.69%,参审案件类型主要为民商事案件。
2019年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30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30件,刑事案件62件,行政案件9件。
截至2019年底人民陪审员项目经费实际使用0.84万元,资金使用率为42%,具体原因为各审判法庭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及时,导致2019年陪审员补助在年底未支付完毕。
2、目标质量完成情况。
人民陪审员项目年初目标为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上诉率小于10%,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再审率小于10%,均完成目标。
3、目标进度完成情况。
2019年人民陪审员项目从审理案件数、案件上诉率等均完成目标,目前存在不足为资金支付不及时,具体原因为各审判法庭申报人民陪审员补助不及时,导致2019年陪审员补助在年底未支付完毕。
(二)项目效益情况。
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院合议庭成员紧张的问题以及弥补了法官在现实生活、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认知狭隘。法官办理案件时,更多的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案件。人民陪审员生活经验丰富,能帮助法官更加清晰地认清案件事实。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如在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启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张元智几次和法官亲临现场,做双方的工作,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后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同时,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从法律以外的角度提供不同的案件处理意见,帮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思考更为合理全面,提高了审判质量和人民满意度。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
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评价重点及管理办法等要求,围绕专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
人民陪审员总体目标完成较好,有效地优化审判质效,但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滞后,需要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按时足额地发放人民陪审员补助。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主业不是审判案件,多数陪审员存在“兼职”思想,在形式上参与,并未实质陪审。在合议案件时,陪审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有限,不敢大胆发表对案件的观点;又如,认为自己仅仅是扮演陪审“角色”,不必发表意见,合议案件时只是附和审判员的意见。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在合议庭审案时,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在生活阅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观察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难有“共同语言”,在参与案件审理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经费保障不足,培训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阅历、文化背景、思维方式、工作环境、法律素养等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人民陪审员的任后培训尤为重要。但由于经费保障不足,基层法院无法独立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以本院为例,本院共65名人民陪审员,2019年全年预算人民陪审员经费2万元,不足以开支本院全年的案件陪审费,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根本没有经费保障。
(三)相关建议。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人民陪审员培训力度。一是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是注重庭前引导,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第五部分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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