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冉诉山东迪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一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济劳
公 告
山东迪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冉申请你单位与山东一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2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19年1月至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垫付费用共计3938.35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