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55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55 号
当事人:李良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36号33幢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071****1070030
联系电话:186****107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36号33幢1单元9号
2019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珙县巡场镇商业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足力健老人鞋店无营业执照,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取得足力健老人鞋在珙县的经营权,2018年10月7日租用位于珙县巡场镇商业街128号的门市一间进行装修,直接从厂家购进足力健老人鞋一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月1日开业。至2019年2月1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建账,据当事人所述,该店在进行品牌推广,搞促销宣传活动,所有商品实行进价甚至亏本销售。经营期间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2.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现场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足力健老人鞋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足力健老人鞋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所经营产品的来源。
5.当事人提供的门市出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事足力健老人鞋经营的场地事实。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足力健老人鞋经营的相关事实。
2019年4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3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李良彬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足力健老人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无照经营期间未获利,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488***********6;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