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确定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的通知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确定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产品和供应商的通知
各相关供应商: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4年度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以下简称长宁县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和供应商的确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
2014年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包括:空调、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投影机、传真机、扫描仪、交换机、路由器、数码照相机及***机10台及以下;复印机、服务器3台及以下。
二、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最高限价
2014年度长宁县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最高限价为“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商品及其最高限价。
三、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须具备的条件
(一)县内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经营店铺(场所)。
3、经营的商品有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公布的商品。
4、具有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其产品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授权书或证明仅限于该供应商,须提供原件)。
5、有较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和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自愿按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商品及其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并能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二)县外供应商。
应是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内公布的各相关产品的供应商且愿意按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商品及其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并能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具备上述条件的供应商,请到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办理登记确认(备案)手续。
四、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登记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到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单位鲜章):
1、《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介绍函》(格式见***1);
2、《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书》(格式见***2);
3、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协议供货供应商品的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其产品的授权书或证明(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14年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不再提供,其他供应商须提供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查验)。
4、拟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报价表,一式壹份(县外供应商按2014年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公布的本单位入围的产品、型号、配置及其最高限价等格式提供,并注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拟协议供货供应商品的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并审查其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并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
(三)供应商向长宁县政府交易中心交纳人民币200元的协议供货资料费。
(四)交纳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
(五)供应商与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内容、格式见***3)。
(六)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出具《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确认通知书》。
五、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 2014年5月19日—2014年5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登记地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宁县政府政务中心大楼2楼)。联系电话:0831—4630543;联系人:黄先生、陈女士。
***:
1、《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介绍函》(共1页);
2、《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书》(共1页);
3、《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共3页);
4、《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共9页);
5、《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共2页)。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5月19日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印发
***1: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介绍函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兹介绍我单位等位同志前往你处全权办理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备案资料,请予接洽。
1、《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书》;
2、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产品经销授权证明复印件且加盖单位鲜章,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14年度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不再提供,其他供应商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须提供各证件的原件,供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验);
3、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报价表(加盖单位鲜章);
4、《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5、《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书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愿意在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按照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并在其最高限价内向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采购单位供货,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保证金10000.00元(人民币,不计息)。严格履行《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各项承诺、严格遵守《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各项条款之规定。我单位若有违反《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之处,愿意接受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处理。
我单位现申请成为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望能予以登记。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3: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要求,我单位对协议供货的产品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保证对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本承诺书和《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贵中心有权对我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停止我单位的“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长宁县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我单位保证在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按照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并在其最高限价内向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最高限价,且不在《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单位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我单位承诺为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 四、除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有特别要求外,我单位保证本协议中所供货物是2012年7月1日后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符合国家环境认证。 五、我单位保证在所供货物的外包装上注明“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字样,并注明保修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 六、我单位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基准价上涨,保持原投标价不变;如果基准价下调,根据基准价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基准价证明。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在每月25—2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书面材料至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价格无变更。 七、我单位保证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的升级,在配置的调整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招标方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优惠率不变。在配置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的配置证明。 八、我单位保证所供机型的配置是符合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的要求,且一一对应,如果中标型号更新换代,我单位保证将原中标型号一对一替换为新型号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型号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型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中标型号的价格。并在型号调整的同时,提供新型号最新基准价证明。 九、我单位保证同意此次协议采购价格为实际采购的最高限价,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长宁县各政府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中,可以就价格进行二次询价,可以提出更高服务要求与我单位协商。 十、在本协议供货年度内,我单位保证中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配件的供货价格在同一地方的实际协议供货价均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我单位知道贵方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工作,并根据其提供的数据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若发现我单位的供货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通知我单位。我单位知道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价格降低到市场平均价格以下时,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暂停我单位该型号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我单位中标的全部产品被停止协议供货。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 十一、我单位同意在协议采购期间,如发现同品牌同型号的供应商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在经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报长宁县财政局备案后可以向非协议供货供应商购买。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按照《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对我单位进行处罚。 十二、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基准价均是客观真实的。 十三、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向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十四、我单位保证在实际供货时按《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规定内容与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并按月报送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保证定期上报《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月报表》。 十五、我单位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涉及网页制作等有关费用由我单位自理。 十六、我单位承诺会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两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并随时可以提供给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待查。 本承诺书自我单位签字之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内有效。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4:
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甲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长宁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各乡镇(以下简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乙方为甲方确定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乙方为签署本协议的供应商。 2、本协议为一定期限内的连续性供货总合同,甲方不保证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一定会取得销售业绩。乙方与长宁县采购单位签订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为具体的供货合同。 3、本协议所指期限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4、下列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成交通知书》;乙方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报价表;乙方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产品及其最高限价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商品库”即时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货物是二○一二年七月以后生产的(采购人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并加贴“3C”认证标志。 第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等。 第六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乙方负责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中标货物的供应。 第七条 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签署《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保证在规定时间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 第八条 验收 由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完善相关验收手续。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第九条 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实施。 第十条 货款的支付 供应商所供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持《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成交通知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留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长宁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各1份到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结算货款。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收到完整的结算依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供应商。 第十一条 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损失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 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甲方或财政局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对购货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月报表》。 2、乙方对售出商品的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承诺均按国家规定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对各款机型如有媒体价的变动,必须及时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证明和报告。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无论什么理由(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拒绝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或相应服务(超出乙方中标的品牌产品机型以外的不在此列)。 4、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义务保证和要求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必须到某一乙方处购货,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有权在所有具备协议采购供货资格的供应商中择优自主选择品牌。 5、在合同期内,乙方保证不用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干扰长宁县政府采购单位的自主选购行为(不正当行为包括回扣、非公众性赠送礼品、贬损其他商家、价格欺诈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6、供货单位结款时,必须写清市场成交价和按本协议规定优惠率,否则不予结算。 7、乙方发生转让、兼并、撤销等情况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公函,在公函中须说明本协议乙方权利与义务等承继的方法或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到乙方公函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8、乙方法人名称、经营场所、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须以书面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9、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缴纳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有违反《2014年度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或《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按照以下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 第二次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 第三次扣缴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 第四次扣缴剩余(总额的40%)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该供应商3年内不得参与长宁县政府采购活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接受第四次处理以前,每次被扣缴的履约保证金应在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缴被扣缴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的,其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并扣缴相应额度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1—3年内不得参与长宁县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提供出厂原装产品或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更换产
品部件;
6、违反本协议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协议转让和分包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乙方和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二条 协议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公章):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协议供货通知书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协议供应商):
1、根据乙方与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定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乙方向甲方供应以下货物:
序号 | 采购 项目 | 品牌及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 基准价 | 协议 供货价 | 实际 供货价 | 数量 | 金额小计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1 | |||||||||||
2 | |||||||||||
3 | |||||||||||
合计金额 | 大写: | 小写: |
2、乙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
3、合同其他条款按照乙方与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的《长宁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执行。
4、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提供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有关手续到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5、本合同一式4份,由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甲、乙双方各执1份,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1份,报长宁县财政局采监股备案1份。
6、签约方: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合同审核方(签章):长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特别要求:本合同如印制为2页,必须双面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