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和县法院会签文件***执行难
近日,蓬安县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民事生效裁判依法公正执行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了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元勇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任洁平及相关科(庭)室工作人员反复磋商,决定会签相关实施意见。
该院民行科干警根据磋商意见,结合该县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借鉴取得成效的先进院工作经验,于7月20日草拟出文件初稿。该《实施意见》共计十五条四十三款,分别对执行案件来源、依申请监督的十二个方面、主动监督的三个方面、法院邀请监督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相关配套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实施意见》的指导下,该县民行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该院已对成蓬申请执行案、邹杰申请执行案等案件进行了有效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岚的高度评价。该院将以此为契机,将民行检察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