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
2017年2月8日13时30分,仪陇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巡查二中队在巡查时发现,日兴镇星星村三社村民余某在公路路肩上修建围墙,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该行为并向当事人宣讲了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讲解,当事人认识到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违法性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对修砌中的围墙进行了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公路的安全畅通。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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