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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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3日发表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川人社函〔2017〕627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川人社发〔2016〕62号、川社险办〔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超过3年(含)且未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以后需向省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能产生无法办理转移的后果。现告知,请签字确认后,再予办理补缴事宜。
如参保后,其提供的相关参保资料弄虚作假或被举报有作假的,一经查实,参保资格直接取消。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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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7:06:1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