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社局劳动合同必须签权益维护有保障
随着法治不断健全,用人单位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逃避责任,节约用工成本。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惩罚性赔偿规定。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承担的责任一样少不了。如果是这样,用人单位既要履行自己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又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实属得不偿失。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想利用双倍工资条款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怀着这样想法的人纯属对法律条款的一知半解。首先,双倍工资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条款当然不适用。注意,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抗辩。其次,劳动者不愿签订合同,而后又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的,属“碰瓷”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不管哪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应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合同是他们用来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报酬、提出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权益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劳动合同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某方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另一方可拒绝继续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