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狂犬病综合防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告
博树回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狂犬病综合防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告
全乡广大养犬农户、博树场各养犬居民户:
为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疫情扩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阆中市狂犬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博树回族乡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阆狂防办(2018)3号〕文件》、《博树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狂犬病防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府发(2018)23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开展狂犬病综合防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以博树场为中心,3公里为半径区域内所有的犬、猫等易感动物由乡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全部予以捕杀,捕杀区域暂定为三湾村5组、6组;青山观村6组、7组;文成村4组、5组邻文博公路沿线;清真村3组上磅、清真寺民族文化广场附近区域、东河大峡谷入口和出口附近区域,捕杀后3年内禁止养犬。
二、其它区域的犬只全面落实“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每个村民小组养犬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7只,所有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任何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凡敞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予以捕杀,捕杀后的犬只尸体一律依法做好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犬只捕杀区域的环境开展一次全面的消毒工作。
三、从源头上控制疫情的发生,做好免疫工作是防制狂犬病的有效手段,全乡所有的犬只必须强制免疫接种并登记,要坚持“不免就灭”的原则。同时加大犬只带毒的动态监测,为有效控制狂犬病提供科学依据。
四、拒绝、阻碍狂犬病防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文成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狂犬病防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他人伤亡的,养犬户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及丧葬费和抚恤金。
六、本通告解释权归博树回族乡人民政府,至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博树回族乡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