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安置实施(三)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4日发表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1 21:53:3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