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目标
聚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以及自查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努力实现“两个基本一明显”:即长期影响制约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的深层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执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完成时限
2021年6月15日前。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如实记录报告或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的;2.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3.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4.检察干警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蓝田县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蓝田县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蓝田县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线索不及时审查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违规“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重点整治开展自查发现的执法办案环节中存在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其他突出问题
1.执法办案环节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全面、不到位;2.廉政风险防控方法措施单一,落实不实不细;3.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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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