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雁塔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根据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西安市雁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雁塔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不按照政府疫情防治有关规定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造谣滋事、起哄闹事。
四、拒不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村(组)干部、居委会等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
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其他影响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86772110。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