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五个严格确保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一是严格开展专项检查。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受河流、水库、老旧采空区威胁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加强对矿井外围、采空区上方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填实废弃井口及采空区上方的坍塌坑,加强对井下防排水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措施,严防淹井、透水事故的发生。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值守、安全巡查、信息报告等安全制度,推进水害防治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执行停产制度。加强与气象、水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工作联系和协作联动,建立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同时,督导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大雨天气停产撤人”、尾矿库24小时专人值守等汛期各项安全规定,对气象预报为“大雨”、“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以及连续降雨量接近50毫米且降雨仍未停止时,地下矿山立即停产撤人。
三是严格汛期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时修订完善了汛期各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组织所有地下矿山全部开展了停产撤人演练活动,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要立即妥善处理,并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四是严格汛期监控巡查。严格执行汛期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督查员制度,要求各镇街派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矿山、尾矿库重要部位和关键岗位进行不间断巡查和监控,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汛期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查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山企业安全度汛。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大检查要求,从地表工业广场到井下采矿、掘进工作面,从安全基础管理档案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从厂区运输道路到职工宿舍工棚等全方位、全覆盖、零死角地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督查;对停而不整或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按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要求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