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9月4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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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山东兆丰节水器材有限公司滴灌带生产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19】049号 | 2019年9月4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19】049号 山东兆丰节水器材有限公司滴灌带生产项目位于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山海路1号,厂区东侧、北侧、西侧均为空地,南侧为工业厂房,该项目占地面积5496.11m2,总建筑面积5696.6m2,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占总投资的2%,项目建成后年产滴灌带9500吨。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设计、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施工前应制定可行的泥浆、土石方处置方案并按施工顺序计划进行,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排放;施工过程中应对建材临时堆放场采取防雨水冲刷和施工现场及时清理等措施,并针对各施工流程、沉淀池等环节和设施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须集中收集经旱厕处理后用于农肥,不外排。 项目冷却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等级标准后,由污水管网进入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针对化粪池、循环池、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一般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产生跑、冒、滴、漏的环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密封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中物料堆放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合理使用,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项目在烘干机、滴灌带生产线、挤出机等设备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将集中收集后的废气通过配套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不少于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乙酸乙烯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及不合格品应集中收集后经破碎处理后回用生产,并在破碎机上端设置集气罩,将集中收集后的粉尘通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少于15m 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要求。 营运过程中加强无组织废气及粉尘排放防治设施管控、加强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封闭性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严格控制无组织粉尘产生量,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夜间施工时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营运过程应进一步优化布置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防噪声间距,对噪声大设备应单独布置并采取消音、隔音、基础上加装减振,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营运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要求,分类集中收集并做好标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流失、扩散。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定点存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严格落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COD0.018吨/年、氨氮 0.0018吨/年、 VOCs0.6***吨/年),杜绝超标,超总量排污。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确保各种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