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办烟台市发改委烟台市口岸办关于制定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涉口岸收费各主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烟台市口岸营商环境,根据海关总署及山东省政府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运营企业、检疫处理企业、船公司、船代公司、理货公司、货代公司、报关企业、码头公司、堆场、仓储等各类口岸收费主体,在口岸进出口环节针对货物、货主或者代理人收取的各类费用须以收费目录清单形式对社会公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二、各收费主体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山东省政府通知中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模板(见***)制定、完善并在相应经营场所、网站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必须做到清楚明了、规范完整,对没有明确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对模糊不清的服务内容应予以明确,对于“包干费”等打包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在备注中标明所包含的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对因市场变化和需求,发生收费价格调整或新增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主体要对收费目录清单及时调整、公示,并主动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口岸部门。
四、各收费主体应于4月20前完成收费目录清单的制定、完善及公示,并将收费目录清单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联系电话: 6281073
市口岸办联系电话: 6505219
邮箱:lxwcn@126.com
***:进出口环节口岸收费清单公示模板.xls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口岸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