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日前,为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出台了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在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一、规范基金预决算编制、批复及执行。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提前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撰写基金运行报告。
二、理顺基金筹集业务操作流程。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受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保缴费申请,且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不得接收参保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乡镇基层服务网点要逐步取消现金征缴业务。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征缴的社保费缴存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同时,要将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和收入及时计入社会保险基金。
三、强化基金支付计划性与安全性。经办机构根据基金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进行支付,市、县区经办机构不得直接使用现金,乡镇基层服务网点要逐步取消现金支付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应当支付的社保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涉及社保基金支付的重大事项和一次性大额支付的,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管理基金账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与开户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同一险种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可在同一国有银行各设立一个账户;各险种分别见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
五、稳妥推动基金保值增值。除留足两个月的社保待遇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转存定期存款或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收益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平衡预算、进行投资(国家规定的事项除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