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惠及全区居民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我区积极推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补贴行为及对象为: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补贴标准为:对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区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