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日前省物价局下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通知明确的自备电厂企业有关价格政策有:一是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将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核定公布。二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按同期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执行,应缴金额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算。三是系统备用费。继续按原标准向并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系统备用费,即:按并网电压等级分档确定,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我市将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鼓励相关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充分利用价格政策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