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用人单位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一封信
当前已进入盛夏季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提醒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各类工程施工安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三、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遇到侵权行为,劳动者可拨打以下举报电话投诉: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地区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东营市劳动监察支队 | 6378715 |
2 | 东营区劳动监察大队 | 8212520 |
3 | 河口区劳动监察大队 | 6083800 |
4 | 垦利区劳动监察大队 | 2563166 |
5 | 广饶县劳动监察大队 | ***416*** |
6 | 利津县劳动监察大队 | 5629296 |
7 | 东营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8325122 |
8 | 东营港开发区仙河网格中心 | 3987616 |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优化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