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章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级组织换届中的拉票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均应认定为贿选。在投票选举前查实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
4.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5.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6.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7.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义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8.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9.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
10.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
二、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扰乱换届选举秩序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 故意损坏、哄抢、敲诈勒索、骗取公私财物的。
10.有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其他行为的。
三、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2.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或大字报、小字报等非法手段散布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
4.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5、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越级上访、聚众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滞留滋事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以及其它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高新区执纪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区打击拉票贿选行为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314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