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让失主赎回被窃物品应定何罪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3年12月5日晚,到某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秘密方法进入该公司外资方技术人员办公室,窃得笔记本电脑3台、移动硬盘2只、数码相机3台及部分档案文件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盗窃后,李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外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李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电脑在其手中,要想拿回电脑,汇3万元至其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否则其要将电脑内相关资料卖与他人。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该公司先汇1万元至信用卡账户上,李某去银行取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财物,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构成盗窃罪;其次,李某是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某公司人民币3万元,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定义及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岳可华 朱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