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纠纷岂能纵火泄愤
因承包土地与他人产生不同意见,竟在其家门前纵火,并欲向家中投掷南瓜“炸弹”以示威胁。近日,少海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故意纵火案。
38岁的刘某于2005年与桓台新城镇某村签订了一份合同,由刘某承包该村里的5亩已经废弃多年的地,用于从事花卉大棚种植,合同规定租期为50年。2011年,新一届村支书张某上任以后,考虑到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遂想与刘某重新签订合同。而刘某则认为随着物价上涨,因自己投入40万元资金整修的废地利润可观,村里这时想收回这块土地,或者是抬高租金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合同。双方就此事协商多次均发生激烈争吵。后刘某为了警告张某不要再打这块地的主意,于11月份的一天带着一个装有汽油的绿茶瓶子,还有一个拳头大的、形似“炸弹”的小南瓜跑到张某的住所,往其前院墙上泼上汽油点燃,并把南瓜“炸弹”扔掷一边后扬长而去。张某发现自家院墙被人放了火,好好的铝合金栅栏院墙被烧了两个黑乎乎的大洞,院内相邻的石榴树也被熏得耷拉了叶子。张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根据两人的矛盾顺藤摸瓜找到刘某,刘某对为泄私愤在张某家院外故意纵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经过民警调解,考虑到刘某的行为并未对张某家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最后双方同意调解处理,并表示会对合同的事情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 岳可华 崔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