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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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调整如下:规定缴费期内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28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180元,政府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超过缴费期补缴的,应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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