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养殖业主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对畜禽养殖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守法经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
二、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饲养日志并保存完整;畜禽出栏前主动到区动物检疫申报大厅申报检疫。
三、合理使用投入品。从正规渠道购进兽药、疫苗、生物制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购买、使用假劣、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坚决不使用“瘦肉精”、三氯氰胺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含有此类物质的饲料添加剂。严禁滥用抗生素,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兽药。
四、推进转型升级。通过采取畜禽良种化、设施现代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等措施,全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规模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提升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化、现代化水平。
五、明确建场要求。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
六、做好动物防疫。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并结合本场实际制订并执行各种传染病的免疫程序。主动接受所在地畜牧部门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配合做好动物抽血、采样等工作。制定环境卫生消毒制度,建立科学的消毒程序,筛选合适的消毒药品,采取适宜的消毒方法,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严禁出售、转移、随意抛弃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七、科学处理病死畜禽。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不丢弃,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委托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大型养殖场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必须达到标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的贮存处理设施,全面推行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落实控制用水、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技术措施,减少污水产生和排放。要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通过自然堆积发酵、污水三级沉淀、垫料发酵床、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等措施,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新建养殖场的防治污染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九、提升养殖水平。积极参加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废弃物处置等问题,可向所在地畜牧部门咨询。
十、强化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养殖场的锅炉房、锅炉使用安全,无安全隐患,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养殖场内的所有电线、电路、电器要定期进行认真检查、维修,达到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防火防灾性能达到标准。
以上规定望周知,畜禽养殖场(户)若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若需了解详细规定,请自行查读相关法律法规,或到畜牧兽医部门咨询。
公开服务与举报电话:
区畜牧兽医局:0533—2270301;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533—2270318;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33—2270310。
张店区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