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推广运用PPP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日前,我市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开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针对PPP投资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流程均做了详细规定,实现了PPP项目运行有章可循。
什么是PPP? 为什么要推广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权责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通过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广运用PPP模式,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项目适用于对社会资本开放?
《意见》要求,PPP模式主要适用于价格调整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长期合作关系清楚、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务领域。
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
项目操作模式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由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机构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股权基金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有哪些政策保障措施?
在政策保障方面《意见》相当给力,极大增强了此项新政的可操作性。
《意见》规定,要健全财政管理制度。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财政、发改、人民银行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采取有效方式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引导驻济各金融机构开发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将进入准备阶段的项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按月调度项目进度,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大力开展项目推介,对准备成熟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培育典型,筛选运作规范、进展较快的项目作为我市示范项目。
投资项目如何筛选?
《意见》明确了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作为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社会资本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市财政局、发改委对潜在项目进行筛选,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对纳入开发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上述评价和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的项目,可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论证,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PPP项目公司如何执行?
《意见》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社会资本方要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但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谋求实际控制权。项目公司要对项目实施建设和运营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兜底市场风险,严禁违规为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提供融资担保或变相担保。项目实施机构应树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财务管理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