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通知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历史沿革】 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 公社 大队 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广州市黄埔区 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名称与住所】
本社的全称: 。
名称缩写: 。
本社住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的登记为准) 。
第四条【宗旨方针】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决定经营管理事项,接受所在街镇与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探索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地位】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纳税;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是以资产为纽带、社区股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职责】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股东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六)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级党组织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社的运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四议两公开】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按要求实行“四议两公开”,坚持“先党内、后提交”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委员会和董事会(以下统称社委会、理事会为董事会)班子商议、农村集体党员大会审议、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后召开股东大会(或经过授权的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的事项与标准按区、所在街镇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
第八条【资产范围】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以及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股份制原则及目标】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股)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清产核资】 本社清产核资至 年 月 日止,资产总额为 (大写: ),负债总额为 (大写: ),净资产总额为 (大写: )。
第十一条【股权量化】 本社经营性资产按社区股和社会股设置股权全部量化到个人,只设个人股。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经营性资产总值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权属】 对本社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街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社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股 东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界定总要求】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法依规、男女平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总要求。
第十四条【股东资格界定时间节点】 年 月 日
时为本社股东资格界定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 本条参照各农村集体股东资格认定办法进行完善。
具体内容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明。
第十六条【造册备案】 经界定,本社的社区股、社会股股东名单,由董事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所在街镇备案。
第十七条【配股原则及股权流转】 本社经营性资产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模式。即每户的股权份额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审核通过,本社社区股股东的股权可以在本社范围内依法流转。社区股股东的个人股份(户持股份)不得超过本社总股份的5%。
(原实施股份永久固化到人的农村集体股份制改革的内容不作改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本示范章程中涉及股份制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股权证书】 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董事会申请补办。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机构组成】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根据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增设、变更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区股股东(户代表)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由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
(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本条款第一项、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般每 年召开 次。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本社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不得低于总股东的3%(按照3%比例计算不足15人的,不得少于15人;人数较多的,由所在街镇指导农村集体决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本社社区股股东组成。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股东代表的,由董事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所在街镇备案。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职权】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农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集体资产业务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方案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六)审议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福利费;
(七)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审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审议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二)确认经济联合社股东代表具体人数,并报街镇备案。
(各社可根据实际,结合原章程具体列明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和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会议中的股东代表一般应当占股东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开,一般每 年/季/月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个工作日;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六条【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5以上股东代表书面提议;
(二)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书面提议;
(三)监事会书面提议;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董事会在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向所在街镇申请指导和帮助,在之后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名。
经联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街镇党(工)委提名;经济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村级党组织提名,并报街镇党(工)委审核。
董事长原则上应为***党员。董事会成员主要从共产党员、返乡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带头致富能力强的乡贤、外出经商务工人员等人员中经法定程序择优选取。董事会成员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2026年前,全部经联社、经济社董事长(理事长,社长)具备***党员身份。
经济社中没有合适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时,应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一名党员,在经济社未产生符合条件的董事长前,通过法定程序代行董事长职务。
对异地任职或下派的书记(共产党员),可经农村集体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权利,并被选为董事长,但不享受集体所有的经济权益。上述权利从其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时自行取消。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未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不得当选。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 董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社区股股东(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被授权的除外),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执行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件;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表决时须有4/5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参加,有1/3以上董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董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董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社区股股东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凡是与董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机构成员。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代表会议,反映本组织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
(六)协助街镇或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议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表决所作决定须经监事机构全体成员2/3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限制条件】 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财务会计工作人员之间,不得交叉任职,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列人员不得任职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和股东代表:
(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相关规定受处分期间的;
(三)受治安拘留处罚期间或受过治安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等问题的;
(六)拒绝履行与本社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效的合同的;
(七)在本社范围内恶意拖欠集体款项的;
(八)因个人过失造成集体损失未履行赔偿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及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人员暂停职务条款】 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党(工)委视情况暂停其职务和薪酬: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该暂停职务的;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终止条款】 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和股东代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或资格自行终止:
(一)丧失本组织股东资格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批准的;
(五)依法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被强制戒毒的;
(六)街镇党(工)委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做出免职处理的;
(七)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而应当停职的。
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和股东代表职务或资格自行终止或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由董事会公告并报所在街镇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营管理人员准则】 董事会、监事机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九条【罢免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通知)6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董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均不召开的,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有权组织召开。
(一)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被街镇党(工)委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责令辞职或建议罢免的。
第四十条【合法权益保障】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社区股股东权利】 社区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按股份享受分红的权利;
(六)十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股东联名可委托监事机构审查账目、经济合同及其他经济档案;
(七)十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股东联名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重新进行财务公开;
(八)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九)对公开招标、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十)社区股股东享有对其股权进行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有偿退出等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社会股股东权利】 社会股股东只享有“同股同酬”的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结合原章程细化和调整,各农村集体可结合实际,制定分红奖惩办法。)
第四十三条【社区股股东义务】 社区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行事。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依法表达诉求。对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暂停分红,直至其停止相关违反行为止;
(六)依法使用土地和依法建设。对拒不接受违法建设整改的,暂停分红,直至整改完成;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结合原章程细化和调整)
第六章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营方针】 董事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经营规范】 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作等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承包金、租金、合作收益等。
第四十六条【禁止事项】 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开展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清产核资】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按要求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按要求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财务管理方针】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街镇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支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五十条【设立基本账户】 本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五十一条【财务审批】 本社根据制定的农村集体财务制度执行开支审批,所有收支需提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无意见后方可入账,监事会对收支存在异议的,由本社经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第五十二条【会计制度】 本社会计核算工作执行按照区、街镇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实际到账款项作为分配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从当年收益中按要求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以及道路交通、环卫绿化等设施。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审计监督】 本社接受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街镇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档案管理】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障】 本社股东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五十七条【股份分红奖惩】 股份分红奖惩办法由董事会起草,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执行。
第八章公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章管理】 经济社公章由村级党组织统一管理,经联社公章由所在街镇统一管理。董事长不得保管本社公章,实行用章申请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章使用规范】 因公务需要使用公章的,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并经本社董事长审批同意。
公章保管人、用章人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公章使用申请表、公章使用登记簿必须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加强管理监督】 监事机构应加强对印章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责任追究】 违反公章使用规定造成集体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暂停其分红资格直至履行赔偿责任完毕,从停止之日起到履行赔偿责任完毕期间其集体分红不得补计、补发。
第九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有需要的,由本社董事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擅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筹资、对外投资的;擅自决定债权减免、徇私舞弊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违规实施出租或出借账户、设立小金库的;违规使用专用款项的;贪污、侵占、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由所在街镇核实后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资产交易责任追究】 集体资产交易和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擅自签订合同,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不予承认的,终止相关合同。本社因此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和损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代表经联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签订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变 更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由董事会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五条【组织变更】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街镇审核,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生效留存程序】 本章程经街镇审核,于 年 月 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第六十七条【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董事会或者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董事会起草修改方案,并提交街镇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涉法冲突处理】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六十九条【适用范围】 本社属下各经济合作社依照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章程解释主体】 本章程由经联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社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释:章程中的“ ”代表需要填写的内容。
解读:《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