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有调整
日前,按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同步调整职工医保有关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部分主要为:
1.提高职工医保大病医保统筹待遇。将大病统筹报销比例由90%提高至95%;取消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40万元的封顶线,上不封顶。
2.提高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待遇。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为1万元,提高分段补偿标准。具体为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80%。符合《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5号)规定的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为5000元,分段补偿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个百分点。
3.降低职工医保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30%、40%、50%的药品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
4.提高体内植入医用材料封顶线。由4万元提高至5万元。
5.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以上合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作相应调整。
6、统一全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1)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原规定保持不变。(2)合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转泰州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
上述政策调整后,原规定中的“恶性***患者自付比例减半”的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