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按下交通事故定分止争快捷键
近日,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内,郭某与闻某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经人民调解员1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事故双方及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申请司法确认,当天下午三方就拿到了司法确认裁定书:保险公司承诺于一个月内给付郭某事故损害赔偿9万多元,闻某支付给郭某垫付的事故鉴定费用2800多元。
2018年,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涉及部门单位多、造成群众诉累的现象,市法院将交通事故巡回审判团队由立案庭速裁中心分支机构上升为专业化审判庭——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率先协同公安交警大队、人民调解组织、人保、平安保险等职能部门和单位,常驻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并利用交通事故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实现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司法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信息共享、在线处理,从而让老百姓“进一门”就享受到便捷的“套餐式”服务。
好事要办好,试点需探索好。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旭波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切实落实习***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工作,创新制定纠纷赔偿“泰兴标准”,进一步打通高效优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任督二脉”,着力让调处运转更快起来、群众获得感更强起来。
编制样式汇编,让诉前调解“快”起来
作为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泰州试点,自8月正式全面推行以来,市法院道交庭2个月人民调解结案45件。9月人民调解结案的35件案件中,撤诉3件,当场履行2件,司法确认30件。
“诉前调解,看上去增加了一道‘麻烦’程序,但实际上,经过磨合期、认同期后,产生多方受益的多赢效应。”全国模范法官、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张鹏介绍。
作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大包者”,该庭以市法院3%的员额法官承办着全院10%的新收案件,一年需办理案件1600多件。以前,靠全庭9人加班加点,才“转”得过来。现在,诉前调解提速了,他们也如释重负。
以前发一次传票、开一次庭,现在发两次传票,还多了一个诉前调解环节,弄不好就会“卡顿”,反而调处、办案变慢。针对人民调解员刚上手时业务不熟练、摸不着头绪的实际,道交庭很快自行编写了案件诉前调解样式汇编,设计了从申请调解到材料递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模块化程序和材料格式,从而让人民调解员按“表”操作、法官助理有“迹”可循。
为了提高诉前调解质量、推进诉调对接,该庭法官助理除了帮助把关诉前调解协议外,对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纠纷,提前介入、指导调解。若诉前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前期已掌握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官助理办案也得心应手,从而加快庭审节奏、缩短审理期限。
统一赔偿标准,消除城乡“同命不同价”
“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一倍多。”杨旭波介绍,多年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城镇、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情况颇受争议。尤其同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同受害人的“同命不同价”,对司法机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以来,市法院在多次牵头召开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参加座谈会、研讨会的基础上,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裁判标准、省统计局数据和保险理赔实践为基础,充分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等保护侵权人、被侵权人、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率先探索制定了统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泰兴标准”,并以“会议纪要”方式出台。
该标准既符合******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意见的精神,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误工费、护理费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大大提高了理赔效率,又最大限度压缩了“黄牛”空间。至目前,今年已按“泰兴标准”结案258件,群众满意率达100%。
非医保药适比扣除,预防肇事者揽“全责”
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区分是否属于医保范围,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总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按照适当比例,视为医保不可报销部分,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按责承担。自10月1日起,市法院实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审判、调解的这项新规则。
“通常情况下,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总会提出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以前法院一般都是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请求。”张鹏介绍,该庭在对近年来所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地区先进做法,对受害者非医保用药费用统一扣除一定比例,由肇事者按责承担。
“作为法官,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要从社会、案情的实际出发,去思考、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通过办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张鹏说,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不仅可以预防肇事者以“全责”方式,将赔偿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并对肇事者起到警醒作用,促使其安全驾驶、诚信担责;而且对受害方,也是一种警醒和约束,警醒其按照交通规则行走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做一个守法、负责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