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7月18日至8月18日,《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旧城改造3号地块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68份及部分社会公众的建议。
二、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段中“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参与货币补偿中的任何奖励。”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参与任何奖励。”
(二)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以房产证、土地证或建房批准手续上记载的用途为认定标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征收调查确定的用途为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征收调查确定的用途为准。”
(三)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四)款第2项第(2)目“企业改制或单位自管房出售给职工,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买卖协议标的物的实测面积为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企业改制或单位自管房出售给职工,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买卖协议标的物的实测面积为准。超出买卖协议标的物实测面积的自行搭建建筑按重置价评估,批棚等简易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残值,不享受任何奖励。”
(四)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七)款第1项 “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等费用,以下均同)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被征收非住宅营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等费用,以下均同)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被搬迁之月起至安置之月止的实际过渡期计算。”
(五)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款 “被征收房屋为纯平房户的,被认定为2000年以后的未经登记建筑,披棚或简易设施,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未经登记建筑重置价,简易设施、披棚的残值补偿或本条第(十一)款第5项方式进行补偿。”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被征收房屋为纯平房户的,被认定为2000年以后的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未经登记建筑重置价或本条第(十一)款第5项方式进行补偿。”
(六)对《靖江市旧城改造3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一)款第4项“企业改制或单位自管房出售给职工,未取得房屋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纯平房,不享受此项奖励。” 进行删除。
特此通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