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落地
为积极策应扬子江城市群、里下河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我市在水环境质量领跑全省的基础上,打出“治水”组合拳,全省地级市中首家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17﹞112号)。
一是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办法明确各市(区)人民政府是《市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主要责任。二是考核范围进一步明确。考核包括两方面:水环境质量完成情况(流域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以及地下水等4类水体目标)以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7个方面)。三是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2017-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21年对2017-2020年期间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四是考核结果进一步运用。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将予以扣减专项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办法”在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继续提升我市水污染防治水平,保障水生态系统健康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