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扶持
1、 范围、对象及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X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携《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或《就 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 人社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专用章,并将相关 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市人 社部门予以复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3、 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期限
本通知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4、 经办科室: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5、 咨询电话:689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