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溧水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溧水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溧水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各应诉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认真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按照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出庭应诉、答辩,遵守法庭纪律和司法程序,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应诉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备案,办理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对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法制办负责代理应诉。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形而提起的、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当初具体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全权代理应诉。
(一)实际由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的;
(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套印区人民政府印章的证照等,或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许可或审批的;
(三)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的事项;
(四)有关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应诉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受区人民政府全权委托代理应诉的机关)可决定自己出庭应诉或委托他人出庭应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
(一)本单位当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在全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八条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聘请专职律师代理应诉,费用由各直接办理应诉的机关负责承担。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起诉(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到区政府办公室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签收,并在24小时内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呈送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阅示,同时,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复印件转交区政府法制办交办应诉;送达到区政府法制办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签收,并在24小时内交应诉承办机构,同时,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呈送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阅示。
第十条 代理区政府应诉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24小时内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相关人员分析研究案件,提出答辩和应诉要点,起草答辩状。
(二)围绕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收集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和清单。
(三)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
(四)向分管(联系)区领导汇报应诉情况。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送分管(联系)区领导审阅。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手续。
第十一条 应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如需证据保全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应诉机关和有关机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并及时与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取得沟通,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代理区政府应诉的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2日内,就裁判结果、是否上诉、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等,商区政府法制办后,向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各应诉机关应于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由其法制机构将案卷材料整理存档,并将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上报。
各行政单位的应诉情况和行政负责人出庭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