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宁区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JNRD1703055号建议的答复
朱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第三款“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相关内容,电动车规范行驶已有相应规定。
目前,电动自行车号牌在购车点即可申领免费安装,自上牌点设置在购车地后,未登记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明显减少。对于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分局交警部门始终开展专项查处。今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分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主题宣传,对未登记安装号牌的,将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上牌规范,提醒依法登记。针对现有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分局交警大队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网格化管理巩固宣传阵地,通过网格员深入一线进行非机动车安全行驶宣传,并通过新闻媒体、“江宁公安在线”官方微博、“江宁警方”“江宁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宣传报道,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二、完善交通设施。自2017年6月起,分局交警大队对辖区重点路口、路段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协调辖区道路交通设施管养部门落实整改,重点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的路权,通过科学、规范设置交通设施,有效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法守法。
三、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加强路口交通秩序管控,严厉查处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闯红灯、走快道、带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在路口开展常态化执法,通过指挥手势、吹口哨等方式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劝导。三是根据相关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倡导违法行为人现场参与协助交通秩序管理,通过体验式执法加深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四是对于拒不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车主要坚决依法扣车处理,执法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
四是加大科技投入。今年以来,分局交警大队借助“雪亮工程”建设契机,试点安装1套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抓拍设备,后期将加大应用推广,借助科技力量,约束非机动车驾驶者规范行驶。
联系人:刘家寅
联系电话:025—84959069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