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公示名单(201910)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发【2015】449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发【2015】447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6】238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江宁区户籍且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低保无房、低收入无房、低保、低收入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江宁区户籍且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二)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江宁区户籍且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符合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经本人申请,各街道初审,区民政局与房改办复审,现将初步通过审核家庭公示如下,以示监督。
公示时间:即日起15日。监督电话:8717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