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关于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操作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2003年5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受和管理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操作办法如下:
一、接受捐赠单位
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由市民政局和卫生局负责接受(以下称接受捐赠单位)。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也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给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款物统一由市民政局、卫生局负责接受,市民政局、卫生局要指定部门专门负责捐赠款物的接受和管理。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
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捐赠物资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使用。
(一)资金管理
1、捐赠给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的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由接受捐赠单位开具收据,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账户(户名: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建行新街口支行,账号:055****1000888),实行专户管理。同时,捐赠单位与接受捐赠单位签定《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协议》(见***),一式三份,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和市财政局各一份。接受捐赠单位要及时做好捐赠资金的台账工作。根据《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协议》,对定向捐赠资金,由市财政局在资金到账后三日内拨付至捐赠者指定单位;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市民政局、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2、慈善总会要做好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对接受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直接拨付到捐赠者指定单位;对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在接受捐赠后三日内上交市财政专户,由市民政局、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物资管理
1、捐赠给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由捐赠单位与接受捐赠单位签定《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协议》,一式三份,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和市卫生局各一份。接受捐赠单位应及时对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对定向捐赠物资,由接受捐赠单位及时将物资送达捐赠者指定单位;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接受捐赠单位及时将物资送达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卫生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并报市政府备案。
2、慈善总会接受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定向捐赠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将物资送达捐赠者指定单位;对非定向捐赠物资,由市慈善总会及时送达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卫生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其他
红十字会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将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市政府,服从市政府的安排使用计划。
三、捐赠款物报告制度
1、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情况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市卫生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捐赠款物情况应按日填报《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情况统计表(接受)》(见***)和《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情况统计表(分配明细)》(见***),并于每日17∶00点前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次日上午10∶00前报市政府、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将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2、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定期将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市政府。
四、此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区县可比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