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2006年10月8日宁秦政办字[2006]34号印发)
一、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和区政府《关于争创法治江苏合格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二、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涉诉人员较多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委托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行政机关全年行政诉讼案件3件以内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年涉诉超过3件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50%。
三、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水平,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应诉情况。
(一)各行政机关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重大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二)每年12月10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将全年参与行政诉讼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四、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考核和指导,发现具有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将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因应诉失职导致败诉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