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4月30日)
收费项目名称 |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一、车辆通行费 |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 | 客车:按车型收费,I型客车(七座及以下)有0.45、0.5、0.55元/车•公里三种基本费率, 其他客车车型按统一标准折算。 货车:按车货总质量实行计重收费,从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 部分路段实行计次收费。 | 苏发改收费发〔2019〕883号;苏价服〔2010〕359号等;苏价服〔2004〕3***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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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渡口通行费 | ▲ | 货车(含客货两用车)按车货总质量实行计重收费。A级航区,从14元/吨•次递减到6元/吨•次,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B级航区,有从7元/吨•次递减到4元/吨•次、5元/吨•次递减到2.5元/吨•次两个标准,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危险品车8-15元/吨•次。 客车按车型计次收费。A级航区30-90元/车•次;B级航区15-50元/车•次。 非车载旅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计次收费。A级航区,5-15元/车•次;B级航区,3-10元/车•次。车辆牵引费5吨以下50元/车•次,每超一吨加收10元,上限100元。 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 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苏价服〔2018〕119号 | 交通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具有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24号、苏价服〔2016〕154号、宁价规〔2018〕1号、宁发改收管字〔2019〕199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374号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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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24号、宁价规〔2018〕1号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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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汽车停放收费 | |||||
1.汽车停放费 | 详见文件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宁价房〔2005〕58号、宁价函〔2013〕16号、宁价服〔2014〕145号、宁价规〔2018〕1号 | 房产 | ||
2.车位租金 |
| 详见文件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宁价房〔2005〕58号、宁价函〔2013〕16号、宁价服〔2014〕145号、宁价规〔2018〕1号 | 房产 | |
三、船闸过闸费 | ▲ | 挂机船、货轮等船舶0.70元/次•吨,装载货物轮队0.60元/次•吨,空载货物轮队0.50元/次•吨,拖轮、挖泥船等0.10元/次•吨,排筏及其他浮运物0.4元/次•立方米。新建改扩建船闸另行制定。 | 苏价规〔2013〕5号、苏价农〔2015〕327号、苏价农〔2017〕134号、苏价农〔2017〕148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81号 | 水利 | |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
(一)拖车费 | ▲ | 收费方式:基价+作业费×作业里程。 从一类车(7座及以下,≤2吨)基价100、20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5元/车•公里递增至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300、35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20元/车•公里。 |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 交通 | |
(二)吊车费 | ▲ | 吊车收费标准:一、二类车600元/车•次;三、四类车800元/车•次;五类车1000元/车•次。 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 交通 | |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 |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按客运运费的6%。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的15-30%。班车脱班费承运人按核定车辆座位运费总额的200%向车站支付,车站向旅客支付车票的100%。 |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规〔2018〕7号、宁价服〔2006〕40号、宁价服〔2007〕58号、宁价服〔2011〕221号 | 交通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退票费按车票票面金额的10-50%收取。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次2元。 |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规〔2018〕7号、宁价服〔2006〕40号、宁价服〔2007〕58号、宁价服〔2011〕221号 | 交通 | ||
六、供水服务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7〕10号、宁价工〔2017〕257号 | 水务 | 含补办自来水交费卡工本费、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
七、供气服务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7〕10号、宁价工〔2017〕258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674号 | 建委 | 含补办燃气交费卡工本费、燃气复供费、燃气设施移改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八、有线电视服务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宁价费〔1996〕023号、宁价费〔2002〕238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787号 | 文化和旅游 | 含有限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限电视初装费 |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 | 粮油市场:交易1‰-2‰,代理2‰-3‰。国有产权交易: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计费,协议方式交易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7档计费(0.4‰-2‰),竞价方式交易对基础价(底价)部分按差额费率分3档计费(0.4%-0.8%),溢价部分按固定费率(0.6%)计费。 | 苏价农函〔2001〕93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费〔2017〕231号、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宁价服〔2011〕206号、宁价服〔2012〕224号、宁价费〔2014〕262号 | 发改、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 | 含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交通工程类综合服务费、建设工程货物类综合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等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13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 司法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13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 司法 | |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 司法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 司法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 | 详见文件 |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 司法 | |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苏发改规发〔2018〕3号、宁价房〔2005〕58号、宁价房〔2006〕275号、宁价函〔2013〕16号、宁价服〔2014〕145号 | 房产 | ||
十三、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 |||||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 ▲ | 高温焚烧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可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 苏价费〔2018〕169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829号 | 生态环境 | |
(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 | (1)高温焚烧和超临界氧化处置费标准为4.2元/公斤;(2)固化填埋处置费标准为3.2元/公斤(该标准不含预提退役费用);(3)物化处置费标准为1.8元/公斤;(4)水泥窑协同处置费标准为1.5元/公斤。以上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 苏价费〔2018〕169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829号 | 生态环境 | |
(三)具有剧毒、易制爆特性的废物、未分类收集的实验室废液等超出环评入炉标准的危险废物 | ▲ | 处置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苏价费〔2018〕169号、宁发改价费字〔2019〕829号 | 生态环境 |
注:1.法律、行政法规、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省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部分教育、养老、殡葬服务收费,城市公交、地铁和轮渡票价,巡游出租车运价,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按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管理;
4.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加“★”的项目为涉房的收费项目,加“■”的项目为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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